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97號
上 訴 人 王根地
被 上訴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聖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最高限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
本院民國114年5月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億488
萬4,087元(計算式:8,000萬元+2,488萬4,087元=1億488萬4,08
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2萬2,2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又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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