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31號
原 告 梁永佃
梁馨勻
梁炎興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宗存律師
被 告 梁炎和
訴訟代理人 郭瑋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6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件訴訟之裁判應以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審重上
字第44號撤銷信託登記事件民事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於民國113年5月6日裁定命在前開民事訴訟事件終結前
停止訴訟程序。茲查前開民事事件已於114年5月22日經最高
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845號裁定駁回上訴確定在案,有該最
高法院民事裁定在卷可稽,是本件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
業已消滅,爰依原告之聲請將前開停止訴訟之裁定撤銷。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明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鵬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