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2182號
PCDV,111,訴,2182,202506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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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18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克利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培鈞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鄭莉君 (住居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4
月30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18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
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35,5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羅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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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克利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