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935號
PCDM,114,附民,935,2025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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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935號
原 告 羅正龍
被 告 羅正良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易字第650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及證據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誤繕為告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傷害一案,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7日以11
4年度易字第650號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依照上開
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劉景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映孜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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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