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1267號
PCDM,114,附民,1267,2025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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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1267號
原 告 洪竣
被 告 錢依依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1013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錢依依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4年度金
訴字第1013號判決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且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凱寧
                   法 官 許菁樺                   
                   法 官 何奕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羅盈晟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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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