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4年度,1077號
PCDM,114,附民,1077,2025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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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1077號
原 告 李冠慧
被 告 周承錩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金訴字第651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
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
訴訟法第488 條、第502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周承錩所涉詐欺等案件,已於民國114年5月5日言
詞辯論終結在案,並定於114年6月16日宣判,此有本院上開
刑事案件審判筆錄可佐。茲原告於114 年5月15日始具狀提
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本院收狀戳、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起訴狀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
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至原
告對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仍得逕提起民事訴訟,併此指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堅勤         
                  法 官  王筱維                  
                  法 官  賴昱志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游曉婷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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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