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1077號
原 告 李冠慧
被 告 周承錩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金訴字第651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
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
訴訟法第488 條、第502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周承錩所涉詐欺等案件,已於民國114年5月5日言
詞辯論終結在案,並定於114年6月16日宣判,此有本院上開
刑事案件審判筆錄可佐。茲原告於114 年5月15日始具狀提
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本院收狀戳、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起訴狀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說明,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
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至原
告對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仍得逕提起民事訴訟,併此指明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堅勤
法 官 王筱維
法 官 賴昱志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游曉婷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