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79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華庭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華庭自民國114年6月25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並以法院之裁定行
之,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
二、被告謝華庭因詐欺案件,經本院訊問後,以被告犯罪嫌疑重
大,並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
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
項第7款之規定,於民國114年5月12日裁定羈押在案。
三、因被告另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
徒刑4月確定,於114年6月25日起入監服刑,有臺灣臺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在卷可佐。被告既已因另案入監
執行,因認本院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已不存在,應自開始
執行之日即114年6月25日起羈押撤銷。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黃志中 法 官 劉芳菁 法 官 游涵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莉涵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