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4年度,660號
PCDM,114,金訴,660,20250602,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66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弘恩


具 保 人 賈宜瑜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金訴字第660號),經檢察官提
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79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賈宜瑜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第118
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項、第119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朱弘恩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於偵查中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由具保人
賈宜瑜於民國113年8月25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
此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具保責付辦理程序表、國庫存款收
款書等件在卷可佐。茲因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拘提,其無
正當理由未遵期到庭,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本院
送達證書、本院114年4月22日、114年5月13日刑事報到單及
準備程序筆錄、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拘票及拘提報告書等件
在卷可參。又本院另依具保人之住居所合法通知具保人應偕
同或督促被告遵期到庭進行準備程序,具保人未能履行等情
,亦有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本院送達證書等件
附卷可佐。另被告、具保人現均無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經
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其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
錄表附卷可查,足見被告確已逃匿。從而,揆諸上開規定,
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國耀




                    法 官 林翠珊                    
                    法 官 呂子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庭禮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