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4年度,613號
PCDM,114,金訴,613,202506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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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金訴字第61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晧哲


李凰



選任辯護人 陳建豪律師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61016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
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改行簡式審判程序
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張晧哲李凰溱共同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
,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緩刑參年,並各
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13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張晧哲李凰溱、趙翊志(未審結)於113年7月間至113年11
月13日為警拘提止,基於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
等犯意,在其位在臺中市○○區○○○街000號7樓之1之租屋處,
利用向他人購買、申登人為謝昇佑之門號0000000000、0000
000000預付卡連結網路,經營網路賭博網站「海神」(網址
:https://hs888.net/ag/users.php)、「大撈家」,供不
特定賭客下注簽賭,並於擔任「代理」角色,營運模式為抽
取賭客輸贏金額百分之60作為報酬,而賭博方式為提供專屬
帳號、密碼供賭客登入網站進行「百家樂」、「老虎機」、
「電子機台」及「捕魚機」等賭博遊戲,供賭客賭博。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張晧哲李凰溱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
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
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規定,並聽取檢
察官、被告意見,認宜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依刑事訴訟法
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本案程序
之進行,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簡式審判程序不受同法第
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
164條至170條規定關於證據能力之認定及調查方式之限制,
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張晧哲李凰溱對於上揭事實坦承不諱,並有內政
部警政署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手機內出缺
勤表、帳冊、對話紀錄截圖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張晧哲、李
凰溱前揭自白應堪採信,本件事證已甚明確,被告張晧哲
李凰溱犯行堪以認定。
三、核被告張晧哲李凰溱所為,係犯刑法第268條之意圖營利
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等罪。被告張晧哲李凰溱就上開
犯行,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數罪名,屬想像競合犯,
均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斷。
被告張晧哲李凰溱與趙翊志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
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四、爰依刑法第57條規定,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2
人不思以正途賺取財物,為牟得不法利益,而共同為公訴所
指賭博行為,助長投機歪風,有害社會善良風俗,行為實有
不該,兼衡被告2人之前科素行、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
(詳如本院卷第204頁),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經營期
間、經營規模,以及其2人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如附 表編號1至6所示之物,係被告李凰溱所有,附表編號7至13 所示之物,係被告張晧哲所有,並供其2人為本件犯行使用 之物,業據被告2人於偵查中供承在卷,應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之規定,分別於被告2人所犯之罪項下宣告沒收。五、被告張晧哲李凰溱2人前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 上刑之宣告,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可參,其2人因一時失慮致 罹刑典,犯後均坦承犯行,堪認確有悔意,信其經此偵審程 序,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是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 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宣告緩 刑3年,以啟自新,並兼衡其犯罪情節,為使被告深切反省 ,認於緩刑期間課予給付負擔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4款之規定,併予宣告命被告應於執行檢察官指定之期 間內各向公庫支付新臺幣5萬元之金額,倘被告違反上開應 行負擔之事項且情節重大,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 規定,其緩刑之宣告仍得由檢察官向本院聲請撤銷,附此敘 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依據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周欣蓓、陳禹潔提起公訴,由檢察官彭毓婷到庭執



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胡堅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蔚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備     註 1 iphpne SE手機 貳支 李凰溱所有 2 粉色SAMSUNG手機 壹支 同上 3 黑色iphone手機 壹支 同上 4 ASUS白色筆電 壹台 同上 5 ASUS黑色筆電 壹台 同上 6 SIM卡 肆張 同上 7 電腦主機 參臺 張晧哲所有 8 螢幕 伍臺 同上 9 4G分享器 壹台 同上 10 SAMSUNG金色手機 壹支 同上 11 iphone銀色手機 貳支 同上 12 iphone黑色手機 貳支 同上 13 iphone金色手機 壹支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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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