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刑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軍簡字,114年度,2號
PCDM,114,軍簡,2,2025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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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軍簡字第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余聯新



上列被告因陸海空軍刑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14年度軍偵緝字第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余聯新意圖長期脫免職役而離去職役,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下列事項應補充、
更正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
 ㈠犯罪事實欄一、第1、2行所載「余聯新(民國112年9月6日入
伍)係陸軍步兵一五三旅通信連一兵」,應補充為「余聯新
(民國112年9月6日入伍)係陸軍步兵一五三旅通信連一兵
(已於113年11月16日退伍)」。
 ㈡犯罪事實欄一、倒數第1、2行所載「因認被告涉犯陸海空軍
刑法第39條第1項之意圖長期脫免職役而離去職役罪嫌。」
等語,應予刪除。
 ㈢證據部分補充「憲兵指揮部新北憲兵隊114年2月10日憲隊新
北字第1140011287號函1份」。
二、本院審酌被告余聯新於行為時身為現役軍人,竟意圖長期脫
免職役而離去職役,法治觀念淡薄,枉顧國家法令、部隊
律與自身職責,影響部隊管理及國防安全,所為自屬不該;
惟衡酌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暨其自陳高中肄業
之智識程度、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見114年度軍偵緝字第5
號偵查卷第4頁),及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曾信傑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 官 潘 長 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 郁 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陸海空軍刑法第39條
意圖長期脫免職役而離去或不就職役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於六日內自動歸隊者,減輕其刑。
戰時犯前項前段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軍偵緝字第5號  被   告 余聯新 男 2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居所詳卷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陸海空軍刑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余聯新(民國112年9月6日入伍)係陸軍步兵一五三旅通信 連一兵,於113年10月18日18時許,自營區休假離營,本應 於113年10月20日21時許返營收假,竟意圖長期脫免職役, 離去職役逃離在外,未按時收假歸營。後新北憲兵隊於113 年10月29日13時52分許,持本署拘票至雲林高鐵站逮捕余聯 新,因而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陸海空軍刑法第39條第1 項之意圖長期脫免職役而離去職役罪嫌。
二、案經憲兵指揮部新北憲兵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余聯新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 人即陸軍步兵一五三旅中尉輔導長呂明樺證述之情節相符、 復有陸軍步兵一五三旅違紀離營通報單、個人基本資料表、 休假預排表、送達證書、本署拘票、新北市憲兵隊拘提(逮 捕)時應先行告知(事項)書等資料附卷佐證,被告所犯罪 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陸海空軍刑法第39條第1項之意圖長期脫 免職役而離去職役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2  日                檢 察 官 曾信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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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