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560號
PCDM,114,聲,560,2025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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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56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寶財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3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寶財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拾壹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
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 由
受刑人郭寶財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11罪(包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年度審訴字第2637號、112年度審訴字第526號、112年度審訴
字第1509號、本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960號、112年度金訴字第3
98號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均已確定在案
,茲受刑人曾請求檢察官就該11罪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有其定刑
聲請切結書1份在卷可考,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
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
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及責任非難重複程度、受刑人對
本件定應執行刑之意見(見定刑聲請切結書)等情,而為整體非
難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
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楊筑婷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如菁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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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