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2320號
PCDM,114,聲,2320,2025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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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32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周晁輝


被 告 周席霆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
之保證金(114年度執聲沒字第3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晁輝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
第2項定有明文;又此項保證金之沒入,應依法院之裁定行
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周晁輝因被告周席霆違反廢棄物
清理法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5萬元,出
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於114年度執字第239
0號案件執行時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
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
證金及實收利息(刑保字第00000000號【執臨字第068815號
】)。
三、經查,聲請意旨所載之事實,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暫收訴
訟案款臨時收據1紙、保證金管理作業收支查詢資料1紙、臺
灣新北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1紙(被告部分)、拘票(及報
告書)1份、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資料1紙(被告部分)等附
卷可稽(均影本);而具保人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通知後
,並未遵期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亦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
署通知函文及送達證書各1紙(具保人部分)、戶役政資訊
網站查詢資料1紙(具保人部分)等在卷足憑(均影本);
且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乙節,亦經本院依職權查
證屬實,有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1份附卷可按;揆諸首揭條
文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劉景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映孜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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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