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2314號
PCDM,114,聲,2314,20250630,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31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柏諭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
4年度執聲付字第1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柏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周柏諭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
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並送監執行,茲因受刑人
已於民國114年6月25日經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付保護
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楊筑婷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如菁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