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900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訴訟代理人 高國荃
被 告 甲○○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 轄,有消費者貸款契約第13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 1 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法院。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玉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雨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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