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2157號
PCDM,114,聲,2157,2025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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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15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侑良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經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5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侑良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
徒刑1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侑良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先
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
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宣告多數有期徒
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
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
分別定有明文。
三、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
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
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
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
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是以,另定之執行刑
,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
宣告之刑之總和。又法院於裁量另定應執行之刑時,祇須在
不逸脫上開範圍內為衡酌,而無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
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例外情形,並不悖於
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者,即無違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最
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2099號刑事裁定亦同此旨。
四、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如
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其中編號1至4所示4罪經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以113年度聲字第3041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
月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刑事判決、刑事簡易判決、刑
事裁定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經核附表編號2至5所示
之罪係於編號1所示案件判決確定前所犯;又附表編號1至4
所示之罪均屬得易科罰金之罪、編號5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
科罰金之罪,而受刑人於民國114年6月6日請求檢察官就附
表所示5罪之宣告有期徒刑部分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一情,有
定刑聲請切結書在卷可查,揆諸刑法第50條規定,檢察官依
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洵屬正當,應
予准許。再附表所示5罪既應重定應執行刑,則前開編號1至
4所定應執行刑即當然失效,本院自可依如附表所示5罪之宣
告有期徒刑更定應執行刑。又查本院定本案應執行刑,不得
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有期徒刑部
分不得重於附表所示5罪之宣告有期徒刑總和即有期徒刑1年
5月,又參照上開裁定意旨,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有期
徒刑部分即不得重於編號1至4所定應執行刑與附表編號5所
處宣告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1年2月,復考量如附表所示5罪
之犯罪時間、類型、情節及關聯性、罪質、侵害法益、對社
會危害情形及人格特性,就如附表所示5罪為整體非難評價
後,依限制加重規定,於法律拘束之外部及內部界限內加以
裁量,裁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刑。至受刑人於定刑聲請切結 書就定其應執行刑陳述意見欄位係勾選無意見之選項,附此 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  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得抗告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2年10月19日 112年10月19日 112年8月3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82214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7729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55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簡字第331號 113年度簡字第1915號 113年度簡字第1255號 判決日期 113年3月29日 113年5月15日 113年5月28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簡字第331號 113年度簡字第1915號 113年度簡字第1255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5月14日 113年6月25日 113年7月9日 備 註 1、編號1至4所示4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聲字第3041號刑事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 2、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305號。 1、編號1至4所示4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聲字第3041號刑事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 2、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1004號。 1、編號1至4所示4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聲字第3041號刑事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 2、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9808號。
編 號     4     5 罪 名 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日期 112年10月16日 112年9月2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629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2143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簡字第3079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673號 判決日期 113年10月18日 113年12月20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案號 113年度簡字第3079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267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3年11月19日 114年2月5日 備 註 1、編號1至4所示4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聲字第3041號刑事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 2、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725號。 新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6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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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