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088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鄭正忠
居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00樓
選任辯護人 蕭奕弘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本院107年度金訴
字第81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本院107年度金訴字第8
1號於民國108年12月4日審理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並禁止再行
轉拷利用,且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鄭正忠(下稱聲請人)因不服
本院107年度金訴字第81號判決提起上訴,現正繫屬於最高
法院,為確認證人何繼武於民國108年12月4日本院審理時之
證述內容與審理筆錄是否一致,爰聲請交付本院107年度金
訴字第81號於108年12月4日審理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而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
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
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
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前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本院以107年
度金訴字第8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其餘被訴部分無
罪,嗣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金
上訴字第27號對於有罪部分撤銷改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再
經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現由最高法院以114年度台上字第2
400號受理在案,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聲請人為該
案被告即當事人,為瞭解證人何繼武於108年12月4日審理程
序所為訴訟程序之相關陳述,具狀向本院聲請交付上開審判
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係為維護其防禦權行使之法律上利益
,可認已敘明聲請之理由,且係於法定期限內為之,亦核無
依法令規定不應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攝影卷內文書
之情形,聲請應予准許。爰裁定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
准予付與該次審理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並依法院辦理聲請
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6點規定,諭知聲請
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禁止再行轉拷利用;暨依法院組
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4項規定,諭知聲請人就該法庭錄音內容,亦不得為散
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詹蕙嘉
法 官 施函妤
法 官 施元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君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