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2067號
PCDM,114,聲,2067,2025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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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06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即 被 告 陳信維


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
沒入保證金(114年度執聲沒字第3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信維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5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被告陳信維(下逕稱被告)因違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
幣(下同)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
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及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
,爰聲請沒入被告繳納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
二、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
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
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
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
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5
萬元,由被告於民國112年8月23日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
,嗣被告因上揭案件,經最高法院以114年度台上字第347號
判處有期徒刑10年2月確定在案等情,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檢察署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暫收
訴訟案款臨時收據、國庫存款收款書、法院前案紀錄表等在
卷可考。又被告於受有罪判決確定後,聲請人依被告之住所
送達傳票及通知,由被告本人親收,然被告嗣未到案執行,
聲請人再核發拘票拘提被告,亦拘提無著,且被告並未在監
在押等情,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通知、送達證書、該署檢
察官拘票、拘提結果報告書、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確已逃匿,揆
諸前開說明,自應將被告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
。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郭鍵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柔吟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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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