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91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巫英杰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
第1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巫英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巫英杰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應
合併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嗣經法務部於114年5月27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於假釋中應
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5月2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496
211號函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
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
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揚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馨尹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