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1776號
PCDM,114,聲,1776,2025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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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77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家瑞


(現於法務部○○○○○○○○○○○執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9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家瑞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柒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家瑞(下稱受刑人)因犯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
53條及第51條第5款、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
判者,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
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
逾30年;又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
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
第5、7款分別定有明文。刑法第50條規定為:「裁判確定前
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
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
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第1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第2項)」。
  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
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
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
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
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
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
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
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另數罪併罰中之
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
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
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第679號
解釋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洗錢防制法等
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原聲請書附表疏漏之處,更正或補充如本裁定附表所載)
,有各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對其
所犯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2、6、7)及得易科罰金
之罪(附表編號1、3至5、8),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
有受刑人民國114年4月1日書立之定刑聲請切結書1份在卷可
憑,檢察官以本院為附表所示各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
,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
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6、7所示分別為加重詐欺、洗錢等
罪罪質相近,侵害者均為他人財產法益,與附表編號1、3至
5、8所示施用毒品罪侵害法益不同;而受刑人就附表編號6
、7所示之罪均係於111年9、10月間所為,犯罪時間尚屬密
接,暨被告犯後態度,兼衡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並
佐以附表編號7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併科罰金新臺幣
(下同)7萬元確定,復考量受刑人於本院訊問程序中表示
請求從輕量刑,其女兒年紀尚小,父親癌末,希望能早點出
監照顧家人等語(見本院114年6月4日訊問筆錄第2頁),並
提出臺北榮民總醫院診斷證明書、戶籍謄本各1份以資佐證
。暨衡酌刑罰衡平之要求、自由刑對受刑人所帶來之嚴厲效
果及受刑人矯正之必要性等一切情狀,就其所犯如附表所示
各罪,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及就所定併科罰金部 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7款、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潘 長 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 郁 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附表:受刑人張家瑞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詐欺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2月 犯罪日期 111/07/25 110/08/04 於111年6月11日9時許為警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某時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8216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5756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2201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1136號 111年度易字第896號 112年度簡字第3146號 判決日 期 112/03/23 112/03/23 112/08/01 確定 判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1136號 111年度易字第896號 112年度簡字第3146號 判 決 確定日 期 112/04/21 112/05/03 112/11/07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得易服社會勞動) 否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是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085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722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3384號
編號 4 5 6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併科新臺幣10000元 犯罪日期 於111年11月3日20時30分許為警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 於112年3月24日17時50分許為警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 111/10/19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2365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3632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74231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4372號 112年度簡字第5265號 113年度審金簡字第115號 判決日 期 112/11/16 112/12/13 113/07/10 確定 判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2年度簡字第4372號 112年度簡字第5265號 113年度審金簡字第115號 判 決 確定日 期 113/02/05 113/03/25 113/08/21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得易服社會勞動) 是 (得易服社會勞動) 否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039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807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2674號
編號 7 8 罪名 洗錢防制法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各有期徒刑3月,併科新臺幣30000元(共6罪)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①110年10月11日 ②111年9月4日 ③111年9月17日11時許前某時 ④111年9月21日20時前某時 ⑤111年10月12日 ⑥111年10月21日 於112年4月19日0時10分許為警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調偵字第2412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3379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1239號 112年度簡字第3965號 判決日 期 113/05/21 113/11/01 確定 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3年度台上字第3833號 112年度簡字第3965號 判 決 確定日 期 113/09/11 113/12/18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得易服社會勞動) 是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2819號(業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併科罰金新臺幣7萬元) 新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3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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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