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1732號
PCDM,114,聲,1732,2025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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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73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琮傑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
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2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琮傑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琮傑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
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1.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2.得
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3.得易服社會勞動
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4.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
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
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
  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
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
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
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亦有明文。
又按數罪之刑雖曾經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於他裁判確定
後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原裁定隨而失其效力。而上
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
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
限有違,難認適法。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
附表所示之刑確定,且各該罪均係在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
判決確定前所犯,並以本院為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此
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又受
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係得易科罰金之罪,所犯如
附表編號3至6所示之罪係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係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
勞動之罪,而受刑人就附表編號1至6所示數罪,已請求檢察
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有聲請狀可佐,並經本院函詢聲
請人確認屬實,茲檢察官循受刑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
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
,雖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然揆諸上揭法文意
旨,前定之執行刑既當然失效,本院即應以其各罪宣告刑為
基礎,定其執行刑。是本院所定應執行之刑,即應考量前述
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刑之總和,亦
不得重於上開已經法院定應執行刑之罪法院所定應執行之刑
加計其餘罪刑之總和。本院斟酌受刑人對定刑之意見,並審
酌上開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各刑中最長期,及受刑人犯罪
情節、行為次數,就其所犯前揭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如
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 ,原得易科罰金之罪,惟因與其餘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處 罰,揆諸上開解釋,原得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無庸為易科 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另本件受刑人就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 ,其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部分,應與本件有期徒刑定應執 行刑部分,併執行之。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園舒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杰恩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附表
受刑人洪琮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併科新臺幣20000元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2月(2次) 犯罪日期 112/07/28 112/07/31 112/03/22~112/04/21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62914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62914號 新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54648、77585號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最後 事實審 案  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095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095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228號 判決日期 113/03/21 113/03/21 113/10/16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確定 判決 案  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095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2095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228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05/01 113/05/01 113/11/27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否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043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044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6020號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罪日期 113/04/02~113/04/03、113/04/22 113/04/15 113/03/27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士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9240、15535、18107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8941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56512號 法  院 士林地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最後 事實審 案  號 113年度原訴字第35號 113年度審原訴字第64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2419號 判決日期 113/10/30 113/10/16 114/03/19 法  院 士林地院 臺北地院 新北地院 確定 判決 案  號 113年度原訴字第35號 113年度審原訴字第64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2419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11/28 113/11/19 114/04/30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14年度執助字第231號 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 新北地檢114年度執助字第291號 新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54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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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