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177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翰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536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潘翰德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4
行至第13行所載「自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男子無償取得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7包、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
分之毒品咖啡包5包而持有之。嗣於113年9月29日19時36分
許,因另案通緝為警在新北市板橋區四川路1段與忠孝路口
逮捕,並當場扣得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7包(總淨重38.375公
克,鑑驗後檢出愷他命成分,總純質淨重30.0425公克)、
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毒品咖啡包5包(總
淨重11.4244公克,檢驗後,均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
卡西酮成分,總純質淨重0.8808公克),因而查悉上情。」
應更正為「自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男子處,無償取
得如附表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而持
有之。嗣於113年9月29日19時36分許,在新北市板橋區四川
路1段與忠孝路口,為警查獲其為另案通緝犯,並對其實施
附帶搜索,當場扣得上開如附表所示之物,因而查悉上情。
」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
二、本院審酌被告潘翰德無視於政府所推動之禁毒政策,未經許
可非法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所為應予非難
;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持有毒品之數量、時間
長短,及前科素行,被告於警詢中自陳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
、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見偵查卷第6頁),暨其犯後坦承
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㈠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 第1項定有明文。持有第三級毒品總純質淨重達一定數量者
,既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則該等 毒品即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為 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諭知 沒收(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884號、99年度台上字第338 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驗,分別檢出第三級毒品 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且總純質淨重已逾5公克 ,此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12月5日北榮毒鑑字第AC798號 毒品成分鑑定書及第AC798-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 憑(見偵查卷第66頁至第70頁),依上開說明,應依刑法第 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又包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因 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完全析離,應視為毒品之一部,故 與所盛裝之第三級毒品併予宣告沒收之;至上開毒品取樣鑑 驗部分,既已用罄而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程彥凱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潘 長 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 郁 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數量 鑑定結果 1 白色或透明晶體15包(編號1、3~5、7~17) 1.驗前總毛重38.1917公克,驗前總淨重34.3187公克。 2.取樣0.0643公克,驗餘總淨重34.2544公克。 3.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溴去氯愷他命成分。愷他命純度79.6%,總純質淨重27.3177公克(溴去氯愷他命成分含量極微,不進行純質淨重鑑驗)。 2 白色或透明晶體2包(編號2、6) 1.驗前總毛重4.0563公克,驗前總淨重3.5341公克。 2.取樣0.0365公克,驗餘總淨重3.4976公克。 3.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溴去氯愷他命成分。愷他命純度77.1%,總純質淨重2.7248公克(溴去氯愷他命成分含量極微,不進行純質淨重鑑驗)。 3 混合式毒品咖啡包內含淡黃色粉末摻雜褐色塊狀物5包-仿Dior LOGO(編號1~5) 1.驗前總毛重16.4328公克,驗前總淨重11.4244公克。 2.取樣0.391公克,驗餘總淨重11.0334公克。 3.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7.71%,總純質淨重0.8808公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53624號 被 告 潘翰德 男 2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巷0弄0號5 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潘翰德明知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所稱之第三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仍基於持有第三級毒 品純質淨重逾5公克之犯意,於民國113年9月28日23時至24 時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2樓金聰酒店內,自真實姓 名、年籍均不詳之男子無償取得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7包、含 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毒品咖啡包5包而持有 之。嗣於113年9月29日19時36分許,因另案通緝為警在新北 市板橋區四川路1段與忠孝路口逮捕,並當場扣得第三級毒 品愷他命17包(總淨重38.375公克,鑑驗後檢出愷他命成分 ,總純質淨重30.0425公克)、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 西酮成分之毒品咖啡包5包(總淨重11.4244公克,檢驗後, 均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總純質淨重0.88 08公克),因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潘翰德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 ,並有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搜索 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及臺北榮民總醫 院113年12月5日北榮毒鑑字第AC798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及第A C798-Q號毒品純度鑑定書各1份、查獲現場及扣案物照片31 張等在卷可證,足認被告上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 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 級毒品純質淨重逾5公克罪嫌。扣案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7 包、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毒品咖啡包5包 ,均屬違禁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之。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檢 察 官 程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