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175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青梅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
速偵字第48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青梅玲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吳青梅之素行、生活
狀況、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
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 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法院 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犯罪後坦 承犯行,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其損失,取得告訴人之 諒解,有調解筆錄附卷可參。堪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 宣告後,應知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其所宣告之刑 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併予 宣告緩刑二年。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 第454 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 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 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 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 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本案經檢察官黃筱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28庭 法 官 林 鈺 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粘 建 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 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 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 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速偵字第486號 被 告 吳青梅 女 4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街0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青梅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4 年4月19日14時20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0號3樓之家樂 福大賣場內,徒手竊取鄭幃榕所管領、置於商品架上之 滅 蟻隊五重居家防護1盒(價值新臺幣【下同】129元)、L.R 半月抓夾2個(價值158元)、萬歲牌綜合堅果2袋(價值198 元)、星巴克香草咖啡膠囊1條(價值240元)、SBXBRKFST 1條(價值240元)、星巴克黃金烘焙1條(價值240元)、星 巴克哥倫比亞1條(價值240元)、星巴克濃縮烘焙1條(價 值240元)、維力麻醬麵1袋(價值65元)、愛麵族什錦海鮮 鍋燒2袋(價值156元)、愛麵族讚岐烏龍麵2袋(價值82元 )、有機青江菜1袋(價值33元)、有機水洗地瓜1袋(價值 65元)、履歴洋菇200g1包(價值98元)、CAB牛小排火鍋片 1盒(價值520元)、CAB無骨牛小排1盒(價值620元)、洗 衣袋(大)1袋(價值50元)、可拆肥皂盒1個(價值199元 )、密閉式防蟑臭地蓋板4個(價值276元)、0.5果汁筆3入 藍1組(價值91元)、GHN7251單個(價值48元),總價3,98 8元(以上商品業已合法發還鄭幃榕),得手後欲離去時, 適為鄭幃榕發覺並報警處理而當場查獲。
二、案經鄭幃榕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吳青梅於警詢及本署檢察事務官詢 問中均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鄭幃榕於警詢時指述之情節相
符,復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贓物認領保管單、交易明細單、賣場監視器翻拍照片6張附 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檢察官 黃筱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筑筠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