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4年度,1330號
PCDM,114,簡,1330,2025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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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133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温禮鴻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偵字第118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温禮鴻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偽造自用小客車牌照號碼「BQP-0001號」號車牌貳面均沒
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因車牌遭處分吊銷,自行自網路購買偽造之自用
小客車車牌,再加以懸掛使用,影響公路監理機關對於車輛
牌照管理之正確性及警察機關對於交通稽查之正確性,所為
應予非難,惟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兼衡其係因吊銷車牌仍
欲使用車輛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前有槍砲、毒品等前
科之素行、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從商、家庭經濟小康之狀
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件經檢察官林原陞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王綽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磊欣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11871號  被   告 温禮鴻 男 4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温禮鴻因其使用之車輛(廠牌:BMW,車身號碼:000000000  00000000,下稱本案車輛)車牌遭吊銷,竟基於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向不詳之招牌店賣家,以新臺幣(下同)7,000元之價格,訂製購買偽造之車牌號碼「BQP-0001號」車牌2面(下稱本案車牌),並於民國111年11月8日7時27分許,行經新北市○○區○○○路000號前時,將本案車牌懸掛在本案車輛之前後方而行使之。後經警於上開時、地發覺温禮鴻駕駛本案車輛有違規情事,遂上前盤查,當場為警查獲,並扣得該偽造之本案車牌2面,而查悉上情。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温禮鴻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均坦承不 諱,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 表、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114年1月9日新北裁管字第1 1447973411號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 件通知單、車輛詳細資料報表、汽車車籍查詢、汽車牌領歷 史查詢、刑案現場照片等附卷可稽。足見被告之自白與事實 相符,其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變造特種文 書罪嫌。扣案之上開車牌車牌2面係屬被告犯罪所用之工具 ,且屬被告所有,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宣告沒收。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2  日               檢 察 官 林原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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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