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4年度,490號
PCDM,114,易,490,20250605,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49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方冠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148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方冠哲犯詐欺得利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 實
方冠哲於民國112年5月18日,在新北市○○區○○路000號10樓兆銀
資訊系統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銀公司)內,上網登入拓元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拓元公司)所經營之拓元售票系統(網址:tixC
raft.com,下稱本案售票系統),以其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下稱中信銀)信用卡(末5碼:52043,卡號詳卷,下稱本案信
用卡),購買「Coldplay:Music Of The Spheres World Tour-
delivered by DHL 酷玩樂團2023高雄演唱會」門票4張(價值共
計新臺幣【下同】2萬3200元)。詎方冠哲購買後反悔欲退票,
明知因個人因素,退票每張票券要收取票面金額5%手續費,且購
票後第4日起即不接受退票之規定,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
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向中信銀客服人員佯稱其所有之本案信用
卡遭盜刷云云,致該客服人員陷於錯誤,而將原本應給付給拓元
公司之上開票款扣回,並獲得免除依通常退票手續應給付退票手
續費1160元之不法利益。
  理 由
一、訊據被告方冠哲對於上揭犯罪事實,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
(易字卷第30、34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代理人莊詠晴
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證述相符(他字卷第119、120頁),並
售票系統會員訂購操作歷程記錄(他字卷第21至47頁),
中華電信IP通聯記錄查詢(他字卷第83頁,偵11489卷第12
、13頁),GOOGLE地圖列印資料(偵11489卷第14頁),國
泰世華銀行與告訴人間之電子郵件暨對帳單明細表、退票說
明網頁擷圖(他字卷第49至59頁),訂單明細(他字卷第61
、63頁),行動電話門號遠傳資料查詢(他字卷第75頁),
信用卡申請表及刷卡消費明細(他字卷第87至97頁),被告
客服聯繫紀錄及表單畫面(他字卷第125至133頁),被告所
持手機內電子郵件翻拍照片(他字卷第141至143頁)等在卷
可稽,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本
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
 ㈡爰審酌被告因購買過多票券,竟不思循正常程序申請退票,
貪圖小利,以事實欄所示方式詐得免付手續費之不正利益,
雖被告實際獲得之利益非高,然告訴人因票券無法轉售,實
際上損失者為全部票券之收入,被告所為全未尊重他人財產
權,實屬不該。為念及被告於本院審理時終知坦承犯行,與
告訴人以給付6萬5000元之條件成立調解並履行完畢(見本
院調解筆錄及114年5月12日公務電話紀錄),犯後態度非劣
。兼衡被告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科技業,與母親同住
,須撫養母親之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欄所 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時之折算標準。
 ㈢被告既已賠償告訴人6萬5000元,已未保有犯罪所得,自無從 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㈣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被告法 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固非可取 ,惟被告犯後能坦承犯行,賠償告訴人之款項並逾其實際獲 取之犯罪所得,足見被告積極彌補行為所生之損害,足信被 告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應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 虞,本院因認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 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吳宗光偵查起訴,由檢察官張勝傑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游涵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蘇宣容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2項之未遂犯罰之。

1/1頁


參考資料
系統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