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附民字,114年度,1370號
PCDM,114,審附民,1370,2025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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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附民字第1370號
原 告 鍾巧玲
訴訟代理人 郭瑋峻律師
陳鄭權律師
被 告 成宛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4年度審金簡字第137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徐蘭萍

法 官 白光華

法 官 黃耀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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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