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審金訴字第164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溫震潔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
度偵緝字第17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溫震潔可預見將個人金融帳戶金融卡、
密碼等資料交予身分不詳之成年人使用,可能以該金融帳戶
遂行財產上犯罪之目的,竟不顧他人可能受害之危險,仍以
縱若有人持以犯罪亦無違反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
錢犯意,於民國113年2月26日11時12分前某日時許,在某不
詳地點,將其所申辦之如附表一所示之帳戶提款卡、密碼,
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嗣該詐欺集團不
詳成員取得附表一所示之帳戶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
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分別於附表二所示
之時間,以附表二所示之方式,詐騙如附表二所示之人,致
渠等均陷於錯誤,各依指示匯款如附表二所示之款項至如附
表一所示帳戶內,以此方式幫助該詐欺集團詐欺取財,並掩
飾、隱匿該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之去向,嗣因附表二所示之人
察覺有異後報警,始為警查悉上情。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
303條第2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所謂「同一案件」,
乃指前後案件之被告及犯罪事實俱相同者而言,既經合法提
起公訴或自訴發生訴訟繫屬,即成為法院審判之對象,而須
依刑事訴訟程序,以裁判確定其具體刑罰權之有無及範圍,
自不容許重複起訴,檢察官就同一事實無論其為先後兩次起
訴或在一個起訴書內重複追訴,法院均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
3條第2款就重行起訴之同一事實部分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以
免法院對僅有同一刑罰權之案件,先後為重複之裁判,或更
使被告遭受二重處罰之危險,此為刑事訴訟法上「一事不再
理原則」。又所稱「同一案件」包含事實上及法律上同一案
件,舉凡自然行為事實相同、基本社會事實相同(例如加重
結果犯、加重條件犯等)、實質上一罪(例如吸收犯、接續
犯、集合犯、結合犯等)、裁判上一罪(例如想像競合犯等
)之案件均屬之。
三、經查:被告被訴上開提供合作金庫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
000號帳戶(下稱合庫帳戶)之幫助詐欺、幫助洗錢犯行,
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3年12月2日以113年度
偵緝字第6172號案件提起公訴,並於113年12月23日繫屬於
本院,嗣經本院於114年5月16日以113年度審金訴字第4151
號案件判決判處被告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
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有上開判決及法
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憑。觀諸本件檢察官起訴之犯罪
事實,與前案業經檢察官起訴且經本院判決之犯罪事實,均
係被告同一次提供帳戶行為,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
合犯,核屬具有裁判上一罪關係之同一案件。檢察官就被告
同一次提供帳戶之犯行,復向本院提起公訴,並於114年5月
6日繫屬於本院,此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4年5月6日新北
檢水法114偵緝1711字第1149054448號函上之本院收狀戳可
憑,是本案係就已提起公訴之案件重行起訴,參照上開說明
,爰不經言詞辯論,逕就本案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朱學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許維倫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附表一:
編號 金融機構 帳戶號碼 1 臺灣銀行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臺銀帳戶) 2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00號 (下稱合庫帳戶) 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1 梁宏仁 (提告) 112年12月間某日 假投資 113年3月12日 10時13分 9萬元 臺銀帳戶 2 何岳璇 (提告) 113年2月29日前某日 假投資 113年3月15日 12時59分 20萬元 臺銀帳戶 3 黃敏惠 (提告) 113年2月29日 假投資 ①113年2月29日 18時18分 ②113年3月1日 15時48分 ①5萬元 ②5萬元 臺銀帳戶 4 鄭益銘 (提告) 113年3月初某日 假投資 113年3月13日 9時16分 20萬元 臺銀帳戶 5 許雅綺 (提告) 113年2月間某日 假投資 113年3月14日 9時49分 10萬元 臺銀帳戶 6 徐秀娟 (提告) 112年12月間某日 假投資 ①113年2月27日 8時26分 ②113年2月27日 8時27分 ①5萬元 ②5萬元 臺銀帳戶 7 侯雅惠 (提告) 113年1月2日 假投資 113年2月26日 11時12分 10萬元 臺銀帳戶 8 簡鴻任 (提告) 113年2月間某日 假投資 113年3月11日 18時9分 19萬元 合庫帳戶 9 洪敏瀚 (提告) 113年1月8日 假投資 ①113年3月12日 10時25分 ②113年3月12日 10時27分 ①5萬元 ②1萬1,000元 合庫帳戶 10 邱蘭婷 113年3月13日 前某日 假投資 113年3月13日 14時37分 12萬元 合庫帳戶 11 廖韋茜 (提告) 113年1月17日 假投資 ①113年3月13日 15時29分 ②113年3月13日 15時31分 ③113年3月13日 15時33分 ①5萬元 ②5萬元 ③3萬元 合庫帳戶 12 陳沛岑 113年1月12日 假投資 ①113年3月18日 10時17分 ②113年3月18日 10時18分 ①5萬15元 ②5萬15元 合庫帳戶 13 徐焉媚 (提告) 113年3月間某日 假投資 113年3月15日 11時37分 17萬元 合庫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