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簡字,114年度,918號
PCDM,114,審簡,918,2025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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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審簡字第91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鉦原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
582號),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審理
案號:114年度審易字第1461號),並判決如下:
  主 文
簡鉦原犯侵入他人住宅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暨應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一第3、4行
刪除「之同意」,並補充「被告簡鉦原於本院準備程序之自
白」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未經同意,擅自侵入他
人住宅樓梯間,對他人之居家安寧造成危害,兼衡其犯後坦
承犯行、無犯罪前科、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對告訴人造
成侵擾之程度,及其有輕度身心障礙、自陳大學畢業之智識
程度、從事照服員之工作、有祖母需其扶養之家庭生活、經
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劉家瑜偵查起訴,檢察官鄭存慈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梁家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應附繕本)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巫茂榮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第1項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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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2582號  被   告 簡鉦原 (略)
  選任辯護人 廖信憲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簡鉦原為搭訕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女子,竟基於無故侵入住 宅之犯意,於民國113年11月17日18時40分許,在新北市○○ 區○○○街00巷0號前,未經莊守仁或其他住戶同意之同意,擅 自進入莊守仁所居住之新北市○○區○○○街00巷0號之公寓樓梯 間,經莊守仁見狀隨即跟隨簡鉦原,嗣在新北市○○區○○○街0 0巷00號頂樓攔阻簡鉦原並報警處理。
二、案經莊守仁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簡鉦原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坦承全部犯罪事實。 2 證人即告訴人莊守仁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 被告於上揭時、地趁告訴人家人為其開啟上開公寓大門之際,未經告訴人或其他住戶同意,擅自闖入上開公寓樓梯間之事實。 3 現場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及現場照片各1份 被告於上揭時、地侵入上開公寓樓梯間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檢 察 官 劉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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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