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審簡字第90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華建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字第679
3號),本院受理後(原案號114年度審易字第142號),因被告自
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
曾華建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參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證據部分補充「被
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
起訴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並非實際遂行本件犯行之人,然因其輕率提供本
案行動電話門號,容任他人為不法使用,助長詐欺犯罪風氣
之猖獗,增加告訴人尋求救濟及治安機關查緝犯罪之困難,
危害財產交易安全與社會經濟秩序,所為誠屬非是,應予非
難,兼衡其素行、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犯罪之目的、
手段、所幫助詐取財物之價值,暨被告犯後終坦認犯行、態
度尚可,雖有和解意願然因告訴人未到庭以致無法達成和解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以資懲儆。至被告雖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宣告之紀錄 ,並請求為緩刑之宣告,然本院審酌被告並未與告訴人達成 和解,尚不適為緩刑之宣告,併予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筵銘提起公訴,經檢察官藍巧玲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黃耀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邱瀚群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緝字第6793號 被 告 曾華建 男 3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新竹市○區○○路00○0號 (新竹○○○○○○○○) 居新竹市○區○○街000巷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曾華建知悉手機門號為個人通訊工具,申請開設並無任何特 殊限制,一般民眾憑相關證件皆可隨時向電信公司申請使用 ,並能預見無故將手機門號交付給他人使用,將可能淪為實 施詐欺等財產犯罪之工具,竟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 故意,於不詳時間、地點,將其於民國112年10月26日所申 辦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下稱本案門號,屬於預付型), 提供予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士使用(該人實際上為某 詐欺集團成員,但查無證據證明曾華建知悉所幫助對象為成 員3人以上之詐欺集團),供作詐欺取財之犯罪工具。 而該人所屬詐欺集團取得本案門號後,成員間即共同意圖為 自己不法所有,並基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 (或接續先前此等犯意聯絡),於如附表所示時間,以如附 表所示方式訛騙許添義,致許添義因此陷於錯誤,該詐欺 集團再於附表所示時間,以本案門號聯繫許添義面交款項, 許添義因此於附表所示時間,至附表所示地點面交附表所示 款項。後因許添義察覺受騙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二、案經許添義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曾華建之供述 被告只坦承申辦本案門號之 事實,但矢口否認有何上開犯行,辯稱,遺失本案門號云云。 2 證人即告訴人許添義於警詢中之指訴 。 證明告訴人遭詐欺集團成員詐欺,並由詐欺集團成員撥打本案門號聯繫告訴人約定,進而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面交款項予詐欺集團成員之事實。 3 告訴人與詐欺集團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欺諮詢專線紀錄表及受理詐欺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證明告訴人遭詐欺集團成員詐欺,並由詐欺集團成員撥打本案門號聯繫告訴人約定,遂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面交款項予詐欺集團成員之事實。 4 本案門號通聯調閱查詢單 證明被告於112年10月26日申辦本案門號(預付型)之事實。 二、核被告曾華建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
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檢 察 官 黃筵銘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時間、方式 面交時間、地點 面交金額 1 許添義 於112年9月4日某時起,遭詐欺集團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劉藝妍」、「永恆官方客服」)佯稱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致許添義陷於錯誤,進而與持用本案門號之詐欺集團成員約定當面交付款項。 112年11月7日12時許,在新北市○○區○○街000號統一超商懷民門市對面冰店內 新臺幣(下同)2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