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附民字,114年度,435號
PCDM,114,審交附民,435,2025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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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35號
原 告 鍾虎君
黃文君
被 告 蔡登閔

奕展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奕成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審交簡字第303號),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徐蘭萍

法 官 白光華

法 官 黃耀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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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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