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審交簡字第19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家興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7661
號、第48985號、第51493號、113年度偵緝字第5535號),本院
受理後(113年度審交易字第1818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
改行簡易判決處刑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家興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
之刑及沒收(含追徵)。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2
行「13時許」應更正為「12時53分許」;證據清單及待證事
實欄㈠編號1證據清單補充「被告陳家興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
」、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欄㈣編號2第2行「台灣檢驗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應更正「台灣尖端先進生技
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3年7月23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外,
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前曾有經法院判處罪刑之科
刑紀錄,素行非佳,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取
財物之價值,及其施用第二級毒品服用尿液所含毒品達行政
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
具之程度,仍貿然駕車於公眾往來之道路,損及用路人之公
共危險,及其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入監前從事服務業,月
收入新臺幣(下同)3-4萬元,無須撫養家人之生活經濟狀
況,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三、又關於數罪併罰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 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 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應 執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受刑人)之 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 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489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查 被告所為本案4次犯罪事實,固有可合併定應執行刑之情, 然被告除本案外,尚有其他竊盜等案件分別在偵查或審判中
,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是依上開說明,本院認宜俟 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另由最後判決法院對應檢察署之 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為適當,故於本案不予定應執行刑, 併此指明。
四、另被告所竊得如犯罪事實欄㈠至㈢所示之公仔,為其犯罪所得 ,均未扣案,亦未歸還告訴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 段及第3項規定分別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林涵慧偵查起訴,檢察官林書伃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徐蘭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王宏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 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 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47661號 第48985號 第51493號
113年度偵緝字第5535號 被 告 陳家興 男 2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號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 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㈠陳家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 13年3月21日13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之選物販賣機 店,徒手竊取連藝容所有放置於娃娃機上之公仔2盒【價值 新臺幣(下同)2,000元】,得手後即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 普通重型機車離去。㈡陳家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 竊盜之犯意,於113年4月7日18時32分許,駕駛車號碼6932-M Z號自用小客車,至新北板橋莊區金門街342號之選物販賣機 店,徒手竊取魏大鈞所有放置於娃娃機上之一番賞卡魯夫日 版公仔及一番賞七龍珠孫悟空王拳日版公仔各1盒(價值2,0 00元),得手後即駕駛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離 去。㈢陳家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 13年4月7日18時39分許,駕駛車號碼6932-MZ號自用小客車, 至新北板橋莊區金門街120號之選物販賣機店,徒手竊取張 宇賢所有放置於娃娃機上之一番七龍珠公仔1盒(價值1,000 元),得手後即駕駛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離去 。㈣陳家興於113年7月3日16、17時許,在不詳地址之友人住 處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吸食 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所涉施用毒品罪嫌, 另案偵辦)。其明知服用毒品已致其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 工具之程度,仍於施用完畢後自友人住處駕駛車牌號碼000-0 0號營業用小客車前往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地下停車 場,嗣於同日17時21分許,因施用毒品後神情恍惚,在上開 停車場撞擊停放於該停車場之3臺車輛後,自撞牆壁而停止 ,經警到場處理,於同日19時17分許,採集其尿液送驗,檢 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且安非他命、 甲基安非他命濃度值分別達610、11550ng/ml,均已逾行政 院113年3月29日院臺法字第1135005739C號函所定之濃度值5 00ng/ml,始悉上情。
二、案經連藝容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魏大鈞、張宇 賢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 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一)犯罪事實㈠部分(113年度偵字第48985號):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陳家興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 全部犯罪事實。 2 證人即告訴人連藝容於警詢時之證述 全部犯罪事實 3 監視器錄影檔案光碟1片、現場及被告逃逸附近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照片共4張 全部犯罪事實。 (二)犯罪事實㈡部分(113年度偵緝字第5535號):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陳家興於偵查中之供述 全部犯罪事實。 2 證人即告訴人魏大鈞於警詢時之證述 全部犯罪事實 3 監視器錄影檔案光碟1片、現場及被告逃逸附近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遭竊公仔照片共8張 全部犯罪事實。 (三)犯罪事實㈢部分(113年度偵字第51493號):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陳家興於偵查中之供述 全部犯罪事實。 2 證人即告訴人張宇賢於警詢時之證述 全部犯罪事實 3 監視器錄影檔案光碟1片、現場及被告逃逸附近監視器錄影翻拍照片、遭竊公仔照片共6張 全部犯罪事實。 (四)犯罪事實㈣部分(113年度偵字第47661號):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陳家興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陳述 全部犯罪事實。 2 自願受採尿同意書、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委託辦理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監管紀錄表、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三款尿液確認檢驗判定檢出毒品品項及濃度值各1份 被告經警採集之尿液送鑑後,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且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濃度值分別達610、11550ng/ml,均已逾行政院113年3月29日院臺法字第1135005739C號函所定之濃度值500ng/ml之事實。 3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三款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現場照片12張 被告施用毒品後神情恍惚,在上開停車場撞擊停放於該停車場之3臺車輛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及同法第185條 之3第1項第3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 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 項及濃度值以上情形罪嫌。被告3次竊盜及刑法第185條之3 第1項第3款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以分論併罰 。被告因竊盜所取得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檢 察 官 林涵慧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 罪名及宣告刑 1 犯罪事實㈠ 陳家興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公仔1盒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犯罪事實㈡ 陳家興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一番賞卡魯夫日版公仔及一番賞七龍珠孫悟空王拳日版公仔各1盒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犯罪事實㈢ 陳家興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一番七龍珠公仔1盒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犯罪事實㈣ 陳家興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尿液所含毒品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情形,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