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9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金霞
姚欣妤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本件聲請書附表、財產所有
人資料及構成單獨宣告沒收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理 由
一、按法院認為單獨宣告沒收之聲請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
不應准許或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
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55條
之36第1項定有明文。又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應依刑
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5規定,以書狀記載「一、應沒收財產
之財產所有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
文件編號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但財產所有人不明時,得
不予記載。二、應沒收財產之名稱、種類、數量及其他足以
特定沒收物或財產上利益之事項。三、應沒收財產所由來之
違法事實及證據並所涉法條。四、構成單獨宣告沒收理由之
事實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嚴格要求檢察官聲請單獨
宣告沒收,應敘明應沒收財產所由來之違法事實、構成單獨
宣告沒收理由之事實及證據(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458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被告乙○○、甲○○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分別經臺灣新北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調院偵字第1734號為緩起訴處分及不
起訴處分在案,然聲請意旨所指附表所示之扣案物為仿冒商
標商品,然聲請書並未檢附附表,又未指出所謂如附表所示
之扣案物為何人所有之物即財產所有人資料。且就被告乙○○
部分緩起訴處分亦未確定,尚無從確認是否遭撤銷,此有法
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係如何認為已得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故均核與法律上之程式不符。惟上開部分事項尚屬可補正
事項,故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所示。如逾期未予補正或釋明,即依法駁回其聲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王國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品緁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