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4年度,116號
PCDM,114,單聲沒,116,2025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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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詠麟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1年度偵字第23350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7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NIKE」商標短褲貳件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詠麟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新北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335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
定。扣案之仿冒「NIKE」商標短褲2件為侵害商標權之物,
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次按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
宣告沒收,而商標法第98條係專科沒收之規定,依刑法第40
條第2項規定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查被告楊詠麟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335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
此據本院核閱上揭偵查案件卷宗無誤,並有前開不起訴處分
書、法院前案記錄表附卷可稽。扣案之仿冒「NIKE」商標短
褲2件,係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有智慧局商標詳細報表1份
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出具之109年12月8日鑑定報告書2
份及扣押物品清單1份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上開扣案物,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俞秀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翊橋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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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