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4年度,115號
PCDM,114,單聲沒,115,2025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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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蘭萱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1年度偵字第6407號),
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5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仿冒「PUMA」商標之上衣伍件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蘭萱涉犯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
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檢)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6407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仿冒「PUMA」商標圖樣之上
衣5件,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
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
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
98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新北檢檢察官認被告
犯罪嫌疑不足,以111年度偵字第640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有該案號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
案之印有「PUMA」商標圖樣之上衣5件,經鑑定均屬未經商
標權人授權使用之仿冒商品,有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
物收據及搜索筆錄、扣案物品照片2張、貞觀法律事務所
國109年10月30日鑑定報告書及商標單筆詳細報表1份在卷可
證,足認上開扣案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而為專科沒收
之物,揆諸上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宣告
沒收。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施元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君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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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