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文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3年度調偵字第1033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執聲沒字第339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如附表二所示侵害商標權商品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調偵字第1033
號被告廖文洲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該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
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
於民國114年5月26日期滿。扣案之如附表二所示仿冒商品為
侵害商標權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另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
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
98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以113年度調偵字第103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
間業於114年5月26日期滿等情,有該案緩起訴處分書及法院
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該案查扣之如附表二所示商品為侵害
如附表一所示商標權之仿品一節,有如附表二所示鑑定報告
書在卷可考,是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
98條規定宣告沒收。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如附表
二所示商品,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
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建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姿涵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附表一】
商標名稱 商標權人 註冊/審定號 專用期限 商標資料所在卷頁 RAY-BAN 義大利商盧克提卡集團公司 M0000000 115年7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7052號卷第30頁
【附表二】
編號 侵害商標權之商品名稱 數量 侵害之商標權註冊/審定號 指定使用之商品名稱 鑑定報告書所在卷頁 物品照片所在卷頁 1 太陽眼鏡 5副 M0000000 太陽眼鏡、眼鏡及其組件與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7052號卷第32頁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7052號卷第42頁 2 平光眼鏡 7副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卷第43頁 3 眼鏡盒 2件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卷第44頁 4 紙盒 1件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卷第45頁 5 說明書 6件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卷第43頁 6 型錄 2件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卷第44頁 7 塑膠袋 1件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卷第45頁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