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4年度,507號
PCDM,114,單禁沒,507,2025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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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50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孫堂宇


(現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
第646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084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孫堂宇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1
2年度毒偵字第646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
示之物,經送鑑驗,均檢出殘留第二級毒品成分,屬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
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
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
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
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此觀諸刑
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自明。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不得施
用、持有、製造、運輸、販賣及轉讓,核屬違禁物,且依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應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新北地檢署
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646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
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又扣案如
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後,均檢出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成分等情,有如附表備註欄所示之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
可考,核屬違禁物無訛。此外,因以現今鑑驗技術仍會殘留
微量毒品,無法將毒品自附著之物品完全析離,故應將毒品
與附著之物品視為一體,故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上開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之沒收銷燬標的。從而,如附表所示之物
雖因檢察官就本件聲請之原因案件為不起訴之處分,故未能
於裁判時併諭知沒收銷燬,惟依前開規定及說明,仍應均予
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準此,本件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吳丁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槿慧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及數量 備註 1 殘渣袋1個 (毛重0.2088公克) ⑴均檢出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⑵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11月9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㈠㈡(見聲沒1084號卷第6頁正面及背面)。 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聲沒1084號卷第5頁)。 2 殘渣罐1個 (毛重3.7009公克) 3 提撥器1個 (毛重0.3108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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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