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47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智欽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339號、
113年度毒偵字第17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零點參參肆參公克)、裝盛前開甲基安
非他命之包裝袋壹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不問
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
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亦分別定有
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江智欽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1716號
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惟該案
所查扣1袋物品(驗餘淨重0.3343公克),經鑑驗結果屬於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此有臺北榮民總醫院北榮毒鑑字
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稽;且因此毒品(亦屬
於違禁物)已附著於該包裝袋,而難以單獨析離,爰依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
第2項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為警查扣白色或
透明晶體1包,經送臺北榮民總醫院檢驗結果,毛重0.5788
公克,淨重0.3359公克,取樣0.0016公克,驗餘淨重0.3343
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一情,有搜索扣押
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4月18日北榮
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憑,前開甲基安
非他命(驗餘淨重0.3343公克)屬第二級毒品,及裝盛前開
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個,因有甲基安非他命黏附其上無
法析離,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沒收銷
燬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第1
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何燕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進煌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