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4年度,446號
PCDM,114,單禁沒,446,2025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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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44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嘉祥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施用毒品案件(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23號、
第22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328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羅嘉祥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23號、第226號不
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第一級毒品,為違禁
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
告沒收;若案未起訴或不起訴,則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
定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各有明文,並經
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著有解釋。再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
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
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查被告於民國112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於114年2月27日以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223號
、第226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
本院卷第21頁至第56頁),再經核閱該不起訴處分書後認為
無誤。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經送鑑定結果各檢出如附表
所示之毒品成分,此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搜索
扣押筆錄與扣押物品目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搜
索扣押筆錄與扣押物品目錄表、如附表所示鑑定報告各1份
在卷可稽(3498號毒偵卷第11頁至第13頁、第41頁、4560號
毒偵卷第11頁至第13頁、第52頁),堪以認定,是俱為第一
級毒品或殘留第一級毒品難以析離,整體即與毒品無異,均
違禁物,自應連同附著毒品無從析離之外包裝袋等物,爰依
前揭規定與說明,不問屬於被告所有與否,皆單獨宣告沒收
銷燬之。又鑑驗中所費失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再為沒收
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綜上,本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
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4年6月6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吳宗航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韻筑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附表
編號 品名與數量 毒品成分 鑑定報告 1 白色粉末1包(驗餘毛重0.2362公克)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8月2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2 針筒1支(毛重1.8482公克) 同上 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9月12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3 白色粉末1包(驗餘毛重0.2296公克) 同上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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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