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35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秀萍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第
649號、第660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執聲沒字第23
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649號
、第660號被告吳秀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檢
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包(112年度安保字第607號、第697
號)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而甲基安非他命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項第2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
施用、持有,且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
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自屬
違禁物而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吳秀萍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新北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649號、第660號為緩
起訴處分,嗣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以112年度上職議字
第4813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並於113年11月25日緩起訴
期間期滿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處分
書、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
份附卷可稽。而該案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請臺北榮民
總醫院鑑定,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詳
如附表所示)等情,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搜索扣押
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各2份,及臺北榮民總
醫院112年3月16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二)、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3月1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
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各1份附卷可稽,堪認如附表所示之扣案
物品確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
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至包裝上開扣案物之包裝袋,因
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亦應視
為違禁物,併予沒收銷燬;至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自
無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意旨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依刑事
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
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潘 長 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 郁 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數量 鑑定結果 鑑定報告 1 白色或透明晶體3包 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總毛重3.5237公克,驗前總淨重2.8679公克,取樣0.0023公克,驗餘總淨重2.8656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3月16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二) 2 橘黃色晶體1包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毛重0.9968公克,驗前淨重0.3438克,取樣0.0015公克,驗餘淨重0.3423公克) 臺北榮民總醫院112年3月1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