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0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志和
籍設新北市○○區○○路00號(新北○○○○○○○○)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毒偵字第4243號),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0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0804公克)及
其外包裝袋1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志和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4243號
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淡黃色晶體1包(驗餘淨重0.0
804公克)經鑑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爰
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規定及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
號解釋意旨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
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
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424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
定,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見毒偵卷第90頁及背面
)。而扣案之淡黃色晶體1包(驗前淨重0.0854公克、驗餘
淨重0.0804公克),經送鑑驗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臺北榮民
總醫院民國112年8月11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
鑑定書附卷可考(見毒偵卷第19、89頁),堪認上開扣案物
品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
毒品,而屬違禁物,依前揭規定,本件之聲請並無不合,應
予准許。又包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之外包裝袋1個,因其上
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
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
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莊婷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旻汝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