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原交簡字第5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田光明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調院偵字第18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田光明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田光明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㈡自首,減輕其刑:
查:本件交通事故發生後,被告於員警前往現場處理時在場
,並當場承認為肇事人,有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記
錄表在卷可稽(見113年度偵字第41814號偵查卷〈下稱第418
14號偵卷〉第21頁反面),嗣而接受裁判,被告所為合於自
首之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㈢刑法第57條科刑審酌:
本院審酌被告田光明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參與道路交通,應確
實遵守交通規則以維護自身及其他用路人之安全,竟未遵守
道路交通法規,善盡駕駛之注意義務,對於用路安全持輕忽
疏縱之態度,肇致本案事故,並造成告訴人許桂龍受有如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傷害,所為實屬不該;
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又雖有意願與告
訴人調解,然因雙方就賠償金額認知差距過大,故未能成立
調解,此有告訴人提出之刑事陳報狀1份在卷可參,兼衡本
件被告違反注意義務之情節、告訴人所受傷勢嚴重程度,暨
被告於警詢時自陳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小康之家庭經濟狀
況(見第41814號偵查卷第5頁),如法院前案紀錄表所示之
前科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 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劉文瀚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 官 潘 長 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 郁 旻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調院偵字第1805號 被 告 田光明 男 61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0巷0號8 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泰雅族原住民)
選任辯護人 陳鄭權律師
郭瑋峻律師
周盈孜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田光明於民國113年5月29日14時12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 0000號營業用曳引車,沿新北市鶯歌區鶯桃路往桃園方向行 駛,於行經該路段與福德一路口時,本應注意車輛行駛至有 行車管制號誌之交岔路口時,其行進、轉彎均應遵守燈光號 誌及標線之指示,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以避免危險之 發生,亦不得占用機車停等區停等號誌,而依當時天候晴、 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且視距良好,並無不能 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將車輛停放在該路口之 機車停等區,且未待左轉燈號亮起,即左轉欲往福德一路行 駛,而撞上同向車道前方於該處停等紅燈由許桂龍所騎乘之 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致許桂龍受有左小腿撕 脫傷及左近端腓骨開放性骨折等傷害。
二、案經許桂龍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田光明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核
與證人即告訴人許桂龍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長庚醫療 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傷勢照片、新北市 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道路交通事 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 查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新北市政府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意見書、監視器錄影畫面光碟暨截 圖、現場及車損照片等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 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被告在 偵查機關尚不知何人為肇事者前,於警員到場處理時,當場 承認為肇事人,自首而接受裁判,有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 首情形紀錄表附卷可憑,請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 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檢 察 官 劉 文 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