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侵附民字,114年度,21號
PCDM,114,侵附民,21,2025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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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侵附民字第21號
114年度侵附民字第23號
原 告 AD000-A113534(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AD000-A113534A(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AD000-A113534之父(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原 告 AD000-A113534B(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AD000-A113534E(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侯莘渝律師
被 告 邱志偉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本院113年度侵訴字第194號、11
4年度侵訴字第7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
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甲○○因本院113年度侵訴字第194號、114年度侵訴字第7
5號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原告AD000-A113534號、AD000-A1
13534A號、AD000-A113534號之父、AD000-A113534B、AD000
-A113534E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
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
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博然
         
                   法 官 洪韻婷
   
                   法 官 鄭芝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怡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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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