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14年度,73號
PCDM,114,交附民,73,2025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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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73號
原 告 郭玉玲

被 告 陳劍龍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交易字第118號),經原
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各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
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資為抗辯。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
四、經查,被告陳劍龍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惟
該案因原告郭玉玲撤回告訴,而由本院以114年度交易字第1
18號為公訴不受理之判決在案,且原告於起訴時,並未依刑
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送本院民事庭審理,揆諸上開規定,本院應以判決駁回原告
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附麗,應併予駁
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筱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昱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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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