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交簡附民字,114年度,21號
PCDM,114,交簡附民,21,2025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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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1號
原 告 郭杰恩
被 告 謝明吉
正鵬工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令
上列被告謝明吉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交簡字第252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潘長生

法 官 王綽光

法 官 吳丁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郁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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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