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98號
原 告 金山電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蕭偉浚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舒慧律師
被 告 帆翔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複代理人 丙○○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9 月29日下午3 時2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靜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秀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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