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4年度,198號
SLDV,94,訴,198,2005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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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98號
原   告 金山電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蕭偉浚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舒慧律師
被   告 帆翔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複代理人  丙○○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9 月29日下午3 時2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靜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秀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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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山電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山電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帆翔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