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14年度,41號
PCDM,114,交易,41,20250625,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交易字第4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華俞茹


選任辯護人 余韋德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
71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延展至民國114年8月27日下午5時0分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
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原定於民國114年6月25日下午5時0分宣判,因被告華俞
茹與告訴人區少千訂114年7月14日在本院進行調解,有電話
紀錄表、調解程序傳票在卷可參。本院審酌本案若依原定期
日宣判,被告將喪失與告訴人進行調解之機會,對被告量刑
基礎有實質影響,故為能於宣判前一併審酌被告與告訴人是
否成立調解之犯後態度,審酌本案證據已調查完畢,訴訟關
係人亦已充分陳述,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訴訟關係
人之奔波勞費,本院認有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之
規定,延展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廣于霙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妏紋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