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14年度,109號
PCDM,114,交易,109,2025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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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交易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登棋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
年度速偵字第251號),本院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
常程序審理(原受理案號:114年度交簡字第296號),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登棋明知飲用酒類後會降低駕駛動力交
通工具之注意能力,易生肇事之風險,於民國114年2月19日20
時許起至21時許止,在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4樓居
處內飲用酒類後,仍於翌(20)日6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
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嗣於同日13時49分許,行經新北市三
峽區介壽路1段與長泰街口為警攔查,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
濃度達每公升0.40毫克。因認被告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
以上罪嫌。   
二、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案件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 款、第307條分
別定有明文。又按所謂「起訴」,係指案件繫屬於法院之日
(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876號判決要旨參照);是檢察
官所為之起訴或不起訴處分,固對外表示即屬有效,製作書
類之程式問題,不影響終結偵查之效力,然所謂「起訴」,
仍須向管轄法院提出起訴書而繫屬於法院,始足當之。因此
,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規定「被告死亡者」,係指為自
然人之被告在起訴後法院審理中死亡而言,若係在起訴前死
亡,其為訴訟主體之人格已消滅,應不得起訴,若予起 訴
,其程序自屬違背規定。
三、經查,被告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
4年3月19日以114年度速偵字第251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於
114年3月19日繫屬本院之情,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4年3
月19日新北檢永書114速偵251字第1149031255號函上本院收
狀戳印在卷可按。惟被告業於114年2月27日死亡,有個人戶
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本案在繫屬前被告既已死亡,訴
訟主體業已失其存在,起訴之程序自屬違背規定,依照上開
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二十八庭 法 官 徐子涵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玟蒨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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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