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801號
PCDM,113,附民,801,202506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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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801號
原 告 王秀錦
被 告 沈千越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
第75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沈千越被訴對原告王秀錦涉犯違
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7
54號判決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規定意旨,自應以判決駁回原
告所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
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正偉         
                   法 官 鄭淳予                   
                   法 官 陳志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張馨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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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