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372號
原 告 劉芳妤
被 告 沈千越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
第75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沈千越被訴對原告劉芳妤涉犯違
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7
54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前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
之訴。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正偉
法 官 鄭淳予
法 官 陳志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張馨尹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