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79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佰易
選任辯護人 吳啟豪律師
吳啟玄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所為之判決
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理由欄㈠關於「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
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一般洗錢罪論處。」之記載,應
更正為「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
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論處。」。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
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㈠關於想像競合犯
之記載,明顯誤寫為「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罪名,為
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一般洗錢罪論處。」,惟此部分之
誤寫,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首開規定,裁定更
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淳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佳韋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