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255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涂炳榮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64
73、272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涂炳榮犯如附表5「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5「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併科罰金新臺幣3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事 實
涂炳榮於民國112年9月起至113年2月間,為址設新北市○○區○○街000號10樓之合十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十力公司)負責人,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該人下稱A)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之犯意聯絡,由A以如附表2「詐欺手法」欄所示之方式詐欺附表2「被害人」欄所示之人,致該等人員陷於錯誤,並分別於附表2「匯款時間」欄所示之時間,將附表2「匯款金額」欄所示金額匯入附表2「匯入帳戶(第一層)」欄所載之帳戶(對應至附表1)內,A再將該等款項以如附表2「轉匯第二層時間、金額與帳戶」欄、「轉匯第三層時間、金額與帳戶」欄所示之方式轉匯款項,涂炳榮再依A之指示以如附表2「提領時間、地點與金額」欄所示之方式提領該等款項,並將該等款項用以購買虛擬貨幣泰達幣(下稱USDT)後,將購得之USDT打入由A控制之第二層電子錢包,以此方式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
理 由
一、訊據被告涂炳榮固坦承有提領如附表3所載之款項,然否認 有何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行,辯稱:我這9次提領款項都是 因為有客戶委託我去買USDT,我都是領完錢之後在社群軟體 臉書的USDT買賣群詢價,我是先詢價再跟我的客戶報價,客 戶覺得可以的話就會把錢轉給我,我再去領錢,領完錢再跟 幣商交易。我沒有固定跟哪個幣商買幣,每個人出的價格會 不一樣,跟幣商交易的時候幣商都會要求面交,我會先請幣 商把幣打到我指定的錢包,我才會給幣商現金。跟我買幣的 客戶我都會要求他們拿著身分證拍照傳給我,也會要求拍攝 匯款存摺的照片傳給我,我也會做3次風險批露,跟他們說 買賣虛擬貨幣可能會被騙,並且問客戶買幣要做什麼,客戶 都了解風險後我才會提供我的金融帳戶給他們匯款,客戶匯
款後也會提供他們的電子錢包,我再把USDT打入這個電子錢 包等語(見本院金訴字卷第128頁)。經查:(一)被告有於如附表2「提領時間、地點與金額」欄、附表3所 示之時間、地點提領該欄所示之款項並用以購買USDT後, 將USDT打入指定之錢包,為被告所坦承如上;而如附表2 「被害人」欄所示之人有因遭施用詐術而陷於錯誤致匯付 款項,並以如事實欄所載之方式進入被告所申設之帳戶而 遭被告提領等情,則為被告所不否認。此等情事並有如附 表4「證據資料」欄所示之各項證據在卷可參,此等情事 均堪可認定。
(二)被告雖以上詞置辯,惟查:
1.被告於偵查時供稱:我從112年8月底透過朋友轉介買下合 十力公司,經營到113年2月,之後就換負責人了,這段期 間合十力公司都是我在經營,主要是做虛擬貨幣買賣的。 會買合十力公司是因為他的登記資本額是新臺幣(下同) 400萬元,做虛擬貨幣買賣金額比較大,去銀行開戶時銀 行會看資本額,所以沒有自己設立公司,是花了35萬元買 下合十力公司。在接手合十力公司前,我只有自己摸索研 究虛擬貨幣,只有買USDT。有客戶找我買幣時我會先去向 大幣商詢價,才會再報給客戶,客戶接受我才交易,我沒 有固定跟哪個大幣商買賣,是看社群裡面誰的價格好我就 報給誰。我做虛擬貨幣交易的獲利就是經過合十力公司帳 戶的千分之3等語(見偵字第26473號卷二第196頁反面至1 97頁反面)。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在做幣商之前,我 是看臉書、媒體上討論買賣虛擬貨幣的人很多,我有在網 路上搜尋有關虛擬貨幣的相關資料,之前沒有做過虛擬貨 幣或貿易相關的工作,只有做過文化業的業務。我賣給客 戶的USDT是從臉書的USDT買賣交易群裡面詢價,我會找低 價的人買,買賣的對象我不太熟,但我跟上游的交易都是 透過面交的方式,上游沒有每次都是同一個人,誰比較低 價我就會跟誰買,我交易USDT的獲利是千分之3的手續費 ,除了手續費外可能也會有價差。客戶是看到我在網路上 的廣告後加我的通訊軟體LINE@交易,他們會找我買可能 是因為很多平台都是詐騙,他們寧願透過群組,臉書群組 有兩萬多人他們可能比較安心等語(見本院金訴字卷第33 1至332頁)。是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稱其於本案案 發前,並未具備貿易或虛擬貨幣之相關知識及經歷,對於 其購買虛擬貨幣之上游亦不熟識,堪認被告並不具備從事 虛擬貨幣幣商之特殊學識或經驗。且被告亦係於任何人均 可加入之臉書社團另覓其他幣商購買客戶所需之虛擬貨幣
,再將全數購得之虛擬貨幣打入客戶指定之錢包,其從事 此買賣業務幾全無成本,僅需操作電腦或行動電話並前往 與臉書社團內之幣商面交,即可輕鬆獲得千分之3之報酬 。然觀諸虛擬貨幣之購入方式多元,並無請他人代為購買 之必要,若向其買幣之客戶款項果係合法資金來源,大可 自行購買虛擬貨幣即可,根本無須額外負擔多餘手續費, 另行委請被告交易,徒增支付予被告手續費成本之理。 2.觀諸私人幣商之工作內容本質上僅係搓合買賣,而搓合買 賣業務之利基主要在於交易標的物市場流通性較低,價格 難有穩定之客觀標準,需要有中間方協助找尋買或賣家, 並促成交易,再從中抽取適當比例之報酬,例如房仲業者 ;然虛擬貨幣之市場流通性極高,買賣雙方可輕易在具高 度信譽之合法設立之虛擬貨幣交易所,支付適當手續費, 快速以透明、合理之價格完成虛擬貨幣交易。更甚者,US DT之市場流通性極高,價格恆定美元,具有穩定幣之性質 ,故以USDT與新臺幣間之兌換,實與美金換匯相同,買賣 雙方可輕易在具高度信譽之合法設立之虛擬貨幣交易所, 支付適當手續費,快速以透明、合理之價格完成USDT交易 。然若向不知名之私人幣商購買USDT,買賣雙方均會擔心 對方不履約,交易風險極高,且因USDT價格透明,恆定美 元,私人幣商亦難在合法市場取得低價USDT再轉賣給客戶 ,甚至私人幣商還需將客戶不履約或價格波動風險納入考 量,故私人幣商實難報出明顯低於交易所之價格與客戶交 易。由此觀之,對一般合法客戶而言,與私人幣商交易並 非較優選擇。但因合法設立之虛擬貨幣交易所需要踐行認 識客戶、留下交易紀錄等洗錢防制程序,不願接受此程序 之客戶,就有動力選擇忽視此等程序之私人幣商。換言之 ,因為USDT之洗錢風險極高,合法業者必需踐行洗錢防制 程序,私人幣商在此就找到利基,只要私人幣商不詳加查 核客戶身分,不管資金來源,即可吸引有意規避洗錢防制 程序之買或賣家透過私人幣商交易。在法制社會下,從事 任何業務之前,均應考慮違法風險,事先做好法律風險評 估,且前揭USDT之風險及私人幣商之優勢等相關資訊,均 唾手可得,被告不得推諉不知。
3.被告固辯稱其有要求向其買幣之客戶拿著身分證拍照傳給 我,也會要求拍攝匯款存摺的照片以查核客戶身分,並詢 問買幣用途及告知風險等語如上,然被告所稱之風險揭露 亦僅係將固定之反詐騙宣導複製貼上,並要求客戶回答「 明白」,而詢問客戶買賣虛擬貨幣之用途後亦未進行進一 步之查核確認真實性,亦不會確認客戶買幣之資金來源,
有被告扣案OPPO A9手機內之對話紀錄擷圖1份附卷可憑( 見偵字第26473號卷一第64至89頁),尚難認已有真實確 保資金之流向及用途。被告另於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 理時均供稱其係於客戶有購買虛擬貨幣之需求後,方至臉 書USDT交易社團中詢價,找最低價之幣商購買等情如上, 然被告所購買之USDT均係自同一個電子錢包轉出,有被告 電子錢包之幣流分析圖1份在卷可參(見偵字第26473號卷 一第190頁),並經被告於本院審理時確認無訛(見本院 金訴字卷第307頁),堪認被告所購入之USDT均係來自同 一位幣商。然依通常之事理,被告若確實如其所述,是每 一次客戶有需求時,方於臉書社團詢價尋找最低價之賣家 ,殊難想像被告本案所提領之款項均會流向同一位幣商。 且被告亦未能提出其於社團內詢價及與上流幣商磋商之相 關事證,則被告僅對向其購買USDT之買家進行KYC認證, 卻未對同屬毫不相識且無信賴基礎之上游幣商進行任何身 分驗證,復未存留其與上游幣商間之交易紀錄,以確保交 易安全,此已與正常交易模式有違。衡情,被告理應以匯 款等足以勾稽資金流向之支付方式給付價金,俾留存付款 紀錄,要無於欠缺互信基礎之上游幣商未提供任何擔保或 交易憑證等異常情形下,僅為賺取千分之3之微薄價差, 即如附表2、附表3所示,每次提領之款項數額,最低為89 萬元,最高則高達405萬元,復大費周章攜帶鉅額現金前 往他處,當面將現金交予對方,徒增現金在途中遺失、遭 竊,以及日後一旦發生交易糾紛,被告恐將因未曾保存相 關交易紀錄、事證,而蒙受高額損失等風險。況依被告供 述意旨,其所經營之合十力公司既係虛擬貨幣商,以賺取 虛擬貨幣買賣價差為業,則被告在同一交易平臺上同時尋 覓買家與賣家,於該平臺上所有交易者均能接觸相同買賣 資訊之狀況下,被告是否仍能保有居中媒介買賣雙方,藉 由轉手交易以套取價差之空間,更非無疑。且被告本案所 交易之USDT金額甚鉅,有意願及合法資金購買如此高額US DT之客戶,應均具備足夠之知識可自行上合法之交易所及 交易平台購買,更無要經過私人幣商並遭抽取手續費之需 求,更何況被告擔任私人幣商並無任何優勢,業經本院認 定如上。實則,被告於此等提領轉交之過程,更核與詐欺 、洗錢案件中,擔任取款車手之共犯利用提領轉交以刻意 製造資金斷點,俾脫免檢警後續查緝之犯行態樣相符。故 更足徵被告臨櫃提領現金後,再前往他處面交予他人之目 的,係意在掩飾或隱匿本案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 準此,被告所辯之情節,已核與一般常情有違,亦與客觀
事證不符,其辯稱係私人幣商而無詐欺及洗錢之故意等語 ,均難認可採。
(三)綜上所述,被告所辯不足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之犯行 堪可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 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 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於113年7 月31日修正公布全文31條,並自000年0月0日生效施行。 本次新舊法比較,應就罪刑暨與罪刑有關之法定加減原因 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分述如下: 1.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 行為: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 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二、掩飾或 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 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 犯罪所得」;修正後規定:「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二、妨礙或危害 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收或追徵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四、使用 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而參照該條立法 理由,上開修正係參照德國立法例,並審酌我國較為通用 之法制用語進行文字修正,並未縮減洗錢之定義,就本案 而言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
2.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原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 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 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前2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 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該條第3項規定係105年12 月洗錢防制法修正時所增訂,其立法理由係以「洗錢犯罪 之前置重大不法行為所涉罪名之法定刑若較洗錢犯罪之法 定刑為低者,為避免洗錢行為被判處比重大不法行為更重 之刑度,有輕重失衡之虞,參酌澳門預防及遏止清洗黑錢 犯罪第3條第6項增訂第3項規定,定明洗錢犯罪之宣告刑 不得超過重大犯罪罪名之法定最重本刑。」是該條第3項 規定之性質,乃個案宣告刑之範圍限制,而屬科刑規範。 本案被告所為之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行為 之前置重大不法行為為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其 洗錢罪之法定本刑雖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其宣告刑仍 受刑法第339條第1項法定最重本刑之限制,即有期徒刑5 年,而應以之列為法律變更有利與否比較適用之範圍。修
正後則於第19條第1項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 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 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 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0萬元以下 罰金」。就本案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之情 形,舊法之處斷刑範圍為5年以下,新法之處斷刑範圍則 為有期徒刑6月以上5年以下,依刑法第35條規定比較新舊 法結果,應認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3.故經綜合比較結果,依刑法第2條第1項後段規定,被告犯 行應整體適用修正前洗錢防制法之規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違反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三)公訴意旨固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然查,卷內並無被告與A或其 他參與成員之群組簡訊對話內容可供查考。再觀諸本案證 據資料,亦無具體事證足認被告與附表2所示之第一層帳 戶及第二層帳戶之所有人間相互認識,或就本案犯罪之遂 行彼此確實有所聯繫等情事。且本件犯行之分工模式,於 事理上亦無法排除係先由A實施詐欺取財,並自行為第一 層人頭帳戶、第二層人頭帳戶之分層轉匯後,再由被告負 責臨櫃取款轉交之可能。是以,本案尚未達到嚴格證明確 實有三人以上共犯之門檻,依照罪證有疑利歸被告之原則 ,僅能認定被告係與A共同參與本案犯行,是公訴意旨此 部分認定尚有未合,惟因此部分與已起訴部分之基本社會 事實同一,且屬對被告有利之事實,無礙於被告防禦權之 行使,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
(四)本案如附表2編號1、2、4、5、7、10、13、17至21、23、 25、28、31、33、34、36所示之被害人遭詐欺而分別於不 同時間匯付款項,均係侵害同一被害法益,該數個行為獨 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 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 ,包括評價為法律上一行為,屬接續犯,應僅論以一罪。(五)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罪,屬想像競合 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洗錢罪處斷。(六)被告與A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 以共同正犯。
(七)被告所為如附表2所示之犯行,係分別侵害不同被害人之 財產法益,其犯罪行為與侵害法益各自獨立,犯意各別, 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八)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雖非實際對被害人施
用詐術之人,然其竟圖輕鬆獲取財物而未確實查核資金來 源及流向之合法性,即擔任本案提領款項再依指示購買US DT並打入指定之電子錢包以獲取報酬之工作,對社會治安 造成危害亦侵害他人之財產權,被告所為自屬非是;兼衡 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提領款項之數額,復考量其 參與犯行部分係次要、末端角色,相較於主要之籌劃者、 主事者或實行詐騙者,介入程度及犯罪情節尚屬有別,及 其之前科等素行(見法院前案紀錄表)、自陳之教育程度 、家庭經濟狀況及職業(見本院金訴字卷第333頁)、犯 後始終否認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附表5「主文」欄所 示之刑,並諭知併科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另審酌 被告本件犯行之犯罪類型同質性程度、行為態樣、手段、 責任非難重複性程度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併 科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戒。
三、沒收:
(一)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 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刑法第 2條第2項、第11條分別定有明文。是有關沒收應逕行適用 裁判時之法律,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適用。而現行之洗錢 防制法第25條第1、2項復為刑法沒收之特別規定,故本案 關於洗錢財物之沒收,即應適用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2 項之規定。
(二)查被告供承為本案犯行所獲之報酬為經過合十力公司帳戶 之千分之3等語明確(見本院金訴字卷第331頁),爰認定 本案如附表2所示之被害人因遭詐騙而層轉至合十力公司 帳戶之金額中千分之3部分屬被告因參與本案犯行所獲得 之犯罪所得,詳如附表5「犯罪所得」欄所示,該等犯罪 所得均未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 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追徵其價額。又附表2各編號「匯款金額」欄所示之款 項雖部分大於「轉匯第二層時間、金額與帳戶」欄之款項 ,然此僅係因判決附表之製作未將所有與各該被害人有關 之轉匯款項均列於該列被害人之轉匯欄,否則附表將會過 於肥大。且如附表2所示之被害人匯出之款項除下(三) 部分所示外,均是轉匯至如附表1編號1至13所示之帳戶, 並因而匯入被告所使用之合十力公司帳戶,被告自合十力 公司帳戶提領如附表3「提領金額」欄所示之總額,亦大 於本案被害人受詐欺款項之總額,是堪認除下(三)部分 外之本案被害款項,均有匯入被告合十力公司帳戶,因而
得作為計算被告千分之3所得之基礎,併予敘明。(三)另如附表2編號33所示之被害人於112年10月4日11時27分 許匯付之30萬元、如附表2編號36所示之被害人於112年10 月6日9時13分許匯付之20萬元,並無證據證明匯入被告所 申設之帳戶,而係匯入如附表1編號16所示之帳戶;如附 表2編號37所示之被害人匯付之10萬元款項中之5萬元部分 ,亦無證據證明有匯入被告合十力公司帳戶。故雖被告仍 對該等被害人受詐欺之款項負責,然難認被告有收受此部 分款項之千分之3報酬,併予敘明。
(四)按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犯第19條或第20條之罪 ,有事實足以證明行為人所得支配之前項規定以外之財物 或財產上利益,係取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得者,沒收之,洗 錢防制法第25條第1、2項定有明文,然此沒收之範圍仍應 以行為人所得支配之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為限。查被 告提領被害人匯入之款項扣除被告報酬以外之部分,均經 被告以如事實欄所載之方式購買USDT並依指示匯出而轉交 ,業經本院認定如上,是被告就該等因違法行為所得而洗 錢之財物並無事實上處分權限,即無從依洗錢防制法第25 條第1項規定沒收,末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彭馨儀提起公訴,檢察官王文咨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何奕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羅盈晟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附表1:本件金融帳戶簡稱對照表
編號 帳戶申設人 金融機構名稱及帳號 簡稱 1 邱士格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邱士格郵局帳戶 2 陳蓁儀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起訴書誤載為臺灣銀行) 陳蓁儀中小企銀帳戶 3 林瑋晟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林瑋晟郵局帳戶 4 陳仁堂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陳仁堂郵局帳戶 5 黃昭明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黃昭明郵局帳戶 6 黃俊儒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黃俊儒郵局帳戶 7 杜法倫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杜法倫一銀帳戶 8 渠書舫 台北富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渠書舫富邦帳戶 9 黃世宗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 黃世宗郵局帳戶 10 胡頌真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胡頌真一銀帳戶 11 許筱菁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許筱菁臺銀帳戶 12 李雅珍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李雅珍臺銀帳戶 13 高琳媖 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 高琳媖華南帳戶 14 合十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合十力中小企銀帳戶 15 合十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合十力合庫帳戶 16 京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 京品玉山帳戶 附表2:(起訴書附表「詐騙方式」欄均記載「假投資」,予以補充如下)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手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第一層) 轉匯第二層時間、金額與帳戶 轉匯第三層時間、金額與帳戶 提領時間、地點與金額 1 劉美玲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8月間以暱稱「AI財經阮老師」等名義與劉美玲聯繫,佯稱日進證券APP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劉美玲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112年9月18日8時55分許 5萬元 邱士格郵局帳戶 112年9月18日10時6分許轉帳88萬元至胡頌真一銀帳戶 112年9月18日11時7分許轉帳158萬元至合十力合庫帳戶 詳如附表3編號1 112年9月18日8時57分許 5萬元 邱士格郵局帳戶 112年9月26日9時29分許 5萬元 陳蓁儀中小企銀帳戶 112年9月26日11時40分許轉帳106萬元至許筱菁臺銀帳戶 112年9月26日11時44分許轉帳105萬元至合十力合庫帳戶 詳如附表3編號6 112年9月26日9時31分許 5萬元 陳蓁儀中小企銀帳戶 2 邱立運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8月間與邱立運聯繫,佯稱中信里昂APP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邱立運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112年9月18日9時28分許 5萬元 林瑋晟郵局帳戶 112年9月18日10時19分許轉帳71萬元至胡頌真一銀帳戶 112年9月18日11時7分許轉帳158萬元至合十力合庫帳戶 詳如附表3編號1 112年9月18日12時38分許 20萬元 林瑋晟郵局帳戶 112年9月18日12時41分許轉帳27萬元至胡頌真一銀帳戶 112年9月18日12時57分許轉帳35萬元至合十力合庫帳戶 112年9月21日11時41分許 15萬元 邱士格郵局帳戶 112年9月21日11時45分許轉帳22萬元至許筱菁臺銀帳戶 112年9月21日12時20分許轉帳42萬元至合十力中小企銀帳戶 詳如附表3編號3 3 黃馨儀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8月29日某時以暱稱「財金一路發阮老師」與黃馨儀聯繫,佯稱透過「貝灣證券」軟體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黃馨儀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112年9月18日11時58分許 6萬元 林瑋晟郵局帳戶 112年9月18日12時41分許轉帳27萬元至胡頌真一銀帳戶 112年9月18日12時57分許轉帳35萬元至合十力合庫帳戶 詳如附表3編號1 4 李郁閔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8月間以暱稱「阮慕驊」與李郁閔聯繫,佯稱開立中信里昂券商APP的投資帳號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李郁閔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112年9月18日10時6分許 57萬2,880元 林瑋晟郵局帳戶 112年9月18日10時19分許轉帳71萬元至胡頌真一銀帳戶 112年9月18日11時7分許轉帳158萬元至合十力合庫帳戶 詳如附表3編號1 112年9月21日9時24分許 70萬2,953元 林瑋晟郵局帳戶 112年9月21日9時30分許轉帳71萬元至許筱菁臺銀帳戶 112年9月21日9時49分許轉帳140萬元至合十力中小企銀帳戶 詳如附表3編號3 112年9月27日9時40分許 30萬元 陳蓁儀中小企銀帳戶 112年9月27日10時49分許轉帳76萬元至許筱菁臺銀帳戶 112年9月27日10時56分許轉帳75萬元至合十力合庫帳戶 詳如附表3編號7 5 黃惠娥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8月23日前某時許以暱稱「AI選股-阮老師」與黃惠娥聯繫,佯稱至某投資網站儲值可投資獲利、穩賺不賠等語,致黃惠娥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112年9月18日9時12分許 5萬元 邱士格郵局帳戶 112年9月18日10時6分許轉帳88萬元至胡頌真一銀帳戶 112年9月18日11時7分許轉帳158萬元至合十力合庫帳戶 詳如附表3編號1 112年9月18日9時14分許 3萬2,500元 邱士格郵局帳戶 112年9月19日9時13分許 1萬6,700元 陳仁堂郵局帳戶 112年9月19日9時23分許轉帳35萬元至胡頌真一銀帳戶 112年9月19日11時10分許轉帳171萬元至合十力合庫帳戶 詳如附表3編號2 112年9月19日9時16分許 5萬元 陳仁堂郵局帳戶 112年9月19日9時30分許 3萬3,300元 陳仁堂郵局帳戶 112年9月19日11時許轉帳36萬元至胡頌真一銀帳戶 112年9月21日9時13分許 5萬元 邱士格郵局帳戶 112年9月21日9時22分許轉帳27萬元至許筱菁臺銀帳戶 112年9月21日9時49分許轉帳140萬元至合十力中小企銀帳戶 詳如附表3編號3 112年9月21日9時15分許 2萬元 邱士格郵局帳戶 6 廖振邦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7月間以暱稱「阮慕驊」等名義與廖振邦聯繫,佯稱日進證券APP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廖振邦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112年9月18日11時38分許 8萬元 邱士格郵局帳戶 112年9月18日12時2分許轉帳7萬9,890元至胡頌真一銀帳戶 112年9月18日12時57分許轉帳35萬元至合十力合庫帳戶 詳如附表3編號1 7 汪清華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7月間以暱稱「楊世光」與汪清華聯繫,佯稱可透過恆富證券APP投資獲利等語,致汪清華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112年9月19日11時1分許 102萬7,787元 林瑋晟郵局帳戶 112年9月19日11時2分許轉帳100萬元至胡頌真一銀帳戶 112年9月19日11時10分轉帳171萬元至合十力合庫帳戶 詳如附表3編號2 112年9月21日8時6分許轉帳2萬元至許筱菁臺銀帳戶 112年9月21日9時49分許轉帳140萬元至合十力中小企銀帳戶 詳如附表3編號3 112年9月22日12時13分許 74萬7,987元 黃昭明郵局帳戶 112年9月22日12時17分許轉帳93萬元至許筱菁臺銀帳戶 112年9月22日12時23分許轉帳140萬元至合十力中小企銀帳戶 詳如附表3編號4 112年9月26日11時28分許 5萬元 陳蓁儀中小企銀帳戶 112年9月26日11時40分許轉帳106萬元至許筱菁臺銀帳戶 112年9月26日11時44分許轉帳105萬元至合十力合庫帳戶 詳如附表3編號6 112年9月26日13時22分許 45萬元 陳蓁儀中小企銀帳戶 112年9月26日14時6分許轉帳65萬元至許筱菁臺銀帳戶 112年9月26日14時14分許轉帳66萬元至合十力合庫帳戶 8 林文心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間以暱稱「財經阮老師」等名義與林文心聯繫,佯稱透過日進證券申請會員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林文心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112年9月21日9時7分許 5萬元 邱士格郵局帳戶 112年9月21日9時22分許轉帳27萬元至許筱菁臺銀帳戶 112年9月21日9時49分許轉帳140萬元至合十力中小企銀帳戶 詳如附表3編號3 9 陳秉懋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9月21日前某時許以暱稱「AI王老師」與陳秉懋聯繫,佯稱凱投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陳秉懋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112年9月21日9時34分許 5萬6,962元 邱士格郵局帳戶 112年9月21日11時45分許轉帳22萬元至許筱菁臺銀帳戶 112年9月21日12時20分許轉帳42萬元至合十力中小企銀帳戶 詳如附表3編號3 10 周佳錦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8月21日起以暱稱「吳詩詩」、「開元投顧投資長李曜光」等名義與周佳錦聯繫,佯稱以特定投資網站開戶操作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周佳錦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112年9月22日9時31分許 5萬元 黃俊儒郵局帳戶 112年9月22日10時25分許轉帳50萬元至許筱菁臺銀帳戶 112年9月22日12時23分許轉帳140萬元至合十力中小企銀帳戶 詳如附表3編號4 112年9月22日9時35分許 5萬元 黃俊儒郵局帳戶 11 蔡明宏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8月22日起以暱稱「阮慕華」與蔡明宏聯繫,佯稱利用偉民證券APP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蔡明宏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112年9月22日10時21分許 30萬元 黃俊儒郵局帳戶 12 陳沁渝 (起訴書誤載為陳沁瑜)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7月17日起以暱稱「AI選股-謝老師」等名義與陳沁渝聯繫,佯稱利用德盛證券APP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陳沁渝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112年9月22日11時57分許 18萬5,560元 黃昭明郵局帳戶 112年9月22日12時17分許轉帳93萬元至許筱菁臺銀帳戶 13 陳伽蒴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9月22日前某時起以暱稱「Lisa」與陳伽蒴聯繫,佯稱利用美客多電商平台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陳伽蒴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112年9月22日12時46分許 10萬元 黃俊儒郵局帳戶 112年9月22日12時48分許轉帳36萬5,000元至許筱菁臺銀帳戶 112年9月22日12時50分許轉帳40萬元至合十力中小企銀帳戶 詳如附表3編號4 112年9月22日12時46分許 10萬元 黃俊儒郵局帳戶 112年9月22日12時47分許 10萬元 黃俊儒郵局帳戶 14 林鈺峰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8月9日起以暱稱「財金一路發阮老師」等名義與林鈺峰聯繫,佯稱利用貝灣證券軟體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林鈺峰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112年9月25日9時53分許 15萬元 陳蓁儀中小企銀帳戶 112年9月25日13時44分許轉帳91萬2,000元至許筱菁臺銀帳戶 112年9月25日13時47分許轉帳91萬元至合十力合庫帳戶 詳如附表3編號5 15 張維珊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7月24日起以暱稱「楊文娜」、「謝佳穎」等與張維珊聯繫,佯稱利用德盛證券APP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張維珊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112年9月25日11時7分許 3萬2,139元 陳蓁儀中小企銀帳戶 16 翁鳳鶯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間以暱稱「策略長助理-黃玟迪」等名義與翁鳳鶯聯繫,佯稱利用凱投證券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翁鳳鶯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112年9月25日12時33分許 10萬元 陳蓁儀中小企銀帳戶 17 陳俊介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8月18日起以暱稱「小妤兒」與陳俊介聯繫,佯稱利用某網路平台優選賣場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陳俊介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112年9月26日9時51分許 5萬元 陳蓁儀中小企銀帳戶 112年9月26日11時40分許轉帳106萬元至許筱菁臺銀帳戶 112年9月26日11時44分許轉帳105萬元至合十力合庫帳戶 詳如附表3編號6 112年9月26日10時11分許 3萬元 陳蓁儀中小企銀帳戶 112年9月27日10時15分許 5萬元 陳蓁儀中小企銀帳戶 112年9月27日10時49分許轉帳76萬元至許筱菁臺銀帳戶 112年9月27日10時56分許轉帳75萬元至合十力合庫帳戶 詳如附表3編號7 112年9月27日10時16分許 3萬元 陳蓁儀中小企銀帳戶 18 高振碩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8月間以暱稱「Yueme」與高振碩聯繫,佯稱利用HFM PAMM平台程式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高振碩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112年9月26日10時5分許 4萬元 陳蓁儀中小企銀帳戶 112年9月26日11時40分許轉帳106萬元至許筱菁臺銀帳戶 112年9月26日11時44分許轉帳105萬元至合十力合庫帳戶 詳如附表3編號6 112年9月26日10時8分許 5萬元 陳蓁儀中小企銀帳戶 112年9月26日10時9分許 1萬元 陳蓁儀中小企銀帳戶 112年9月26日10時11分許 5萬元 陳蓁儀中小企銀帳戶 112年9月26日10時12分許 1萬元 陳蓁儀中小企銀帳戶 19 施喬綺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7月間以暱稱「Aileen」與施喬綺聯繫,佯稱可帶領投資飆股賺錢等語,致施喬綺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112年9月26日12時16分許 5萬元 陳蓁儀中小企銀帳戶 112年9月26日14時6分許轉帳65萬元至許筱菁臺銀帳戶 112年9月26日14時14分許轉帳66萬元至合十力合庫帳戶 詳如附表3編號6 112年9月26日12時17分許 5萬元 陳蓁儀中小企銀帳戶 112年9月27日13時1分許 5萬元 陳蓁儀中小企銀帳戶 112年9月27日13時22分許轉帳13萬元至許筱菁臺銀帳戶 112年9月27日13時24分許轉帳49萬元至合十力合庫帳戶 詳如附表3編號7 112年9月27日13時2分許 5萬元 陳蓁儀中小企銀帳戶 20 黃玉宜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9月17日起以暱稱「佳佳」等名義與黃玉宜聯繫,佯稱利用FxPro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黃玉宜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112年9月26日12時21分許 5萬元 陳蓁儀中小企銀帳戶 112年9月26日14時6分許轉帳65萬元至許筱菁臺銀帳戶 112年9月26日14時14分許轉帳66萬元至合十力合庫帳戶 詳如附表3編號6 112年9月26日12時23分許 5萬元 112年9月27日10時29分許 20萬元 陳蓁儀中小企銀帳戶 112年9月27日10時49分許轉帳76萬元至許筱菁臺銀帳戶 112年9月27日10時56分許轉帳75萬元至合十力合庫帳戶 詳如附表3編號7 21 詹于萱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5月間起以LINE ID「zch288」與詹于萱聯繫,佯稱利用環球金融頂尖智能交易平台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詹于萱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112年9月27日11時4分許 5萬元 陳蓁儀中小企銀帳戶 112年9月27日12時27分許轉帳35萬元至許筱菁臺銀帳戶 112年9月27日13時24分許轉帳49萬元至合十力合庫帳戶 詳如附表3編號7 112年9月27日11時11分許 1萬元 陳蓁儀中小企銀帳戶 112年9月27日11時20分許 1萬6,030元 陳蓁儀中小企銀帳戶 22 王致康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7月間以暱稱「Annabel」與王致康聯繫,佯稱利用恆富證券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王致康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112年9月27日13時39分許 9萬元 陳蓁儀中小企銀帳戶 112年9月27日14時25分許轉帳49萬5,000元至許筱菁臺銀帳戶 112年9月27日14時28分許轉帳49萬元至合十力合庫帳戶 詳如附表3編號7 23 周麗絹 (起訴書誤載為周麗娟)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7月20日起以暱稱「Pt-Pro瑞士百達在線客服」等名義與周麗絹聯繫,佯稱利用某股票APP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周麗絹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112年9月26日10時3分許 5萬元 杜法倫一銀帳戶 112年9月26日11時4分許轉帳63萬元至李雅珍臺銀帳戶 112年9月26日14時39分許轉帳62萬元至合十力合庫帳戶 詳如附表3編號6 112年9月26日10時5分許 5萬元 杜法倫一銀帳戶 24 林柏昂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9月初起以暱稱「夏韻芬」等名義與林柏昂聯繫,佯稱利用Pictet Pro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林柏昂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112年9月26日10時7分許 20萬元 杜法倫一銀帳戶 25 張巧怡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8月18日起以暱稱「股票-阿格力」等名義與張巧怡聯繫,佯稱利用「PT-PRO」APP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張巧怡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112年9月26日12時9分許 5萬元 杜法倫一銀帳戶 112年9月26日15時14分許轉帳19萬元至李雅珍臺銀帳戶 112年9月26日15時44分許轉帳19萬元至合十力合庫帳戶 詳如附表3編號7 112年9月26日12時13分許 5萬元 杜法倫一銀帳戶 26 邱雅芬 邱雅芬於112年7月14日起加入詐欺集團成員設立之LINE群組「戰法學班B102」,詐欺集團成員並佯稱利用Pictet Pro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邱雅芬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112年9月26日14時54分許 15萬元 杜法倫一銀帳戶 27 許俊暘 (起訴書誤載為許竣暘)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8月間起以暱稱「陳玉琳」等名義與許俊暘聯繫,佯稱利用Pictet Pro網站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許俊暘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112年9月27日11時10分許 12萬5,000元 杜法倫一銀帳戶 112年9月27日11時21分許轉帳62萬元至李雅珍臺銀帳戶 112年9月27日13時49分許轉帳62萬元至合十力合庫帳戶 詳如附表3編號7 28 林昆彥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9月11日起以暱稱「盧燕俐」等名義與林昆彥聯繫,佯稱利用「Pictet Pro」 APP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林昆彥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112年9月28日10時36分許 10萬元 杜法倫一銀帳戶 112年9月28日13時47分許轉帳10萬元至李雅珍臺銀帳戶 112年9月28日14時5分許轉帳15萬元至合十力中小企銀帳戶 詳如附表3編號8 112年9月28日10時37分許 10萬元 杜法倫一銀帳戶 29 詹儒宗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6月間以暱稱「AI王老師」等名義與詹儒宗聯繫,佯稱利用凱投證券APP可投資獲利等語,致詹儒宗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112年9月27日12時29分許 44萬1,756元 渠書舫富邦帳戶 112年9月27日12時41分許轉帳44萬元至高琳媖華南帳戶 112年9月27日13時42分許轉帳139萬元至合十力合庫帳戶 詳如附表3編號7 30 曾熷熇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8月1日起以暱稱「阮老師」等人與曾熷熇聯繫,佯稱利用恒富證券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曾熷熇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112年9月27日13時26分許 138萬7,647元 渠書舫富邦帳戶 112年9月27日13時40分許轉帳138萬4,000元至高琳媖華南帳戶 31 李宜倫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7月間起以暱稱「林雅麗」等人與李宜倫聯繫,佯稱加入呈達投資APP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李宜倫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112年9月27日9時18分許 10萬元 黃世宗郵局帳戶 112年9月27日11時24分許轉帳57萬元至高琳媖華南帳戶 112年9月27日13時42分許轉帳139萬元至合十力合庫帳戶 詳如附表3編號7 112年9月27日9時19分許 10萬元 黃世宗郵局帳戶 32 李震宇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8月間以暱稱「葉梓萱」等名義與李震宇聯繫,佯稱利用泰賀投資APP可投資獲利等語,致李震宇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112年9月27日9時32分許 10萬元 黃世宗郵局帳戶 33 陳月娥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8月間以暱稱「張可可」等名義與陳月娥聯繫,佯稱利用泰賀投資APP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陳月娥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112年9月28日10時40分許 10萬元 黃世宗郵局帳戶 112年9月28日11時20分許轉帳90萬元至高琳媖華南帳戶 112年9月28日11時30分許轉帳85萬元至合十力中小企銀帳戶 詳如附表3編號8 112年9月28日13時49分許轉帳5萬元至合十力中小企銀帳戶 112年10月4日11時27分許 30萬元 黃世宗郵局帳戶 112年10月4日11時30分許轉帳45萬元至高琳媖華南帳戶 112年10月4日12時1分許轉帳90萬元至京品玉山帳戶 無證據顯示為被告提領 34 羅素卿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9月間以暱稱「星蕊」與羅素卿聯繫,佯稱「TAI-HE」APP可投資獲利等語,致羅素卿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112年10月2日8時50分許 10萬元 黃世宗郵局帳戶 112年10月2日8時59分許轉帳40萬元至李雅珍臺銀帳戶 112年10月2日10時16分許轉帳100萬元至合十力合庫帳戶 詳如附表3編號9 112年10月2日8時51分許 10萬元 黃世宗郵局帳戶 35 彭桂雲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8月間以暱稱「盧燕俐」與彭桂雲聯繫,佯稱利用泰賀投資APP可投資獲利等語,致彭桂雲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112年10月2日9時58分許 10萬元 黃世宗郵局帳戶 112年10月2日9時59分許轉帳55萬元至李雅珍臺銀帳戶 36 王杏文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9月27日前某時許與王杏文聯繫,佯稱利用泰賀投資APP可投資獲利等語,致王杏文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112年10月2日9時58分許 20萬元 黃世宗郵局帳戶 112年10月6日9時13分許 20萬元 黃世宗郵局帳戶 112年10月6日9時16分許轉帳54萬元至高琳媖華南帳戶 112年10月6日9時20分許轉帳146萬元至京品玉山帳戶 無證據顯示為被告提領 37 齊學平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2日以暱稱「張卉茹」與齊學平聯繫,佯稱利用泰賀投資APP可投資獲利等語,致齊學平陷於錯誤並依指示匯款。 112年10月2日10時12分許 10萬元 黃世宗郵局帳戶 112年10月2日10時13分許轉帳5萬元至李雅珍臺銀帳戶 112年10月2日10時16分許轉帳100萬元至合十力合庫帳戶 詳如附表3編號9 無 無 112年10月3日8時24分許、2萬元、恆春郵局(無證據顯示為被告提領) 112年10月3日8時26分許、2萬元、恆春郵局(無證據顯示為被告提領) 備註 起訴書附表「轉帳金額」欄記載尾數10、12或15元為交易手續費,均予以扣除。 附表3:提領時間、地點與金額
編號 提款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 提領地點 1 合十力合庫帳戶 112年9月18日13時22分許 189萬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合作金庫民生分行 2 合十力合庫帳戶 112年9月19日12時57分許 206萬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合作金庫民生分行 3 合十力中小企銀帳戶 112年9月21日13時12分許 274萬元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樓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南三重分行 4 合十力中小企銀帳戶 112年9月22日14時45分許 176萬元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樓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南三重分行 5 合十力合庫帳戶 112年9月25日14時10分許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㈤誤載為13時47分) 89萬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合作金庫民生分行 6 合十力合庫帳戶 112年9月26日14時57分許 320萬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合作金庫民生分行 7 合十力合庫帳戶 112年9月27日14時35分許 405萬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合作金庫民生分行 8 合十力中小企銀帳戶 112年9月28日14時54分許 103萬元 臺北市○○區○○路000號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松江分行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㈧誤載為松將分行) 9 合十力合庫帳戶 112年10月2日13時36分許 98萬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合作金庫民生分行 附表4:
編號 犯罪事實 證據資料 1 附表2編號1 1.劉美玲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26473號卷二第2至4頁) 2.劉美玲提出之交易紀錄擷圖(偵字第26473號卷二第6頁反面至第7頁、第9頁正、反面) 3.邱士格郵局帳戶、陳蓁儀中小企銀帳戶、胡頌真一銀帳戶、許筱菁臺銀帳戶及合十力合庫帳戶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字第26473號卷一第127至129、140至141、145頁) 4.取款憑條、被告臨櫃提款之監視器畫面(偵字第26473號卷一第108、110、116、117頁) 2 附表2編號2 1.邱立運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26473號卷二第10至12頁反面) 2.邱立運提出其第一銀行存摺影本(偵字第26473號卷二第16頁正、反面) 3.林瑋晟郵局帳戶、邱士格郵局帳戶、胡頌真一銀帳戶、許筱菁臺銀帳戶、合十力合庫帳戶及合十力中小企銀帳戶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字第26473號卷一第127至128、130、140至141、144至145頁) 4.取款憑條、被告臨櫃提款之監視器畫面(偵字第26473號卷一第108、114頁、第116頁正反面) 3 附表2編號3 1.黃馨儀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26473號卷二第17頁正、反面) 2.黃馨儀提出之安泰銀行匯款委託書(偵字第26473號卷二第19頁反面) 3.林瑋晟郵局帳戶、胡頌真一銀帳戶及合十力合庫帳戶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字第26473號卷一第127、130、140、145頁) 4.取款憑條、被告臨櫃提款之監視器畫面(偵字第26473號卷一第108、116頁) 4 附表2編號4 1.李郁閔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26473號卷二第20至21頁反面) 2.李郁閔提出之其元大銀行交易明細、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存款憑條(偵字第26473號卷二第22頁反面至23、27頁) 3.林瑋晟郵局帳戶、陳蓁儀中小企銀帳戶、胡頌真一銀帳戶、許筱菁臺銀帳戶、合十力合庫帳戶及合十力中小企銀帳戶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字第26473號卷一第127、129、130、140至141、144至145頁) 4.取款憑條、被告臨櫃提款之監視器畫面(偵字第26473號卷一第108、110頁反面、114、116頁正反面、117頁反面) 5 附表2編號5 1.黃惠娥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26473號卷二第28至29頁反面) 2.黃惠娥提出之交易紀錄翻拍照片(偵字第26473號卷二第31至35頁) 3.邱士格郵局帳戶、陳仁堂郵局帳戶、胡頌真一銀帳戶、許筱菁臺銀帳戶、合十力合庫帳戶及合十力中小企銀帳戶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字第26473號卷一第127至128、131、140至141、144至145頁) 4.取款憑條、被告臨櫃提款之監視器畫面(偵字第26473號卷一第108頁正反面、第114頁、第116頁正反面) 6 附表2編號6 1.廖振邦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26473號卷二第37至39頁反面) 2.廖振邦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字第26473號卷二第40至41頁) 3.邱士格郵局帳戶、胡頌真一銀帳戶及合十力合庫帳戶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字第26473號卷一第127至128、140、145頁) 4.取款憑條、被告臨櫃提款之監視器畫面(偵字第26473號卷一第108、116頁) 7 附表2編號7 1.汪清華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26473號卷二第42至43頁反面) 2.汪清華提出之交易紀錄及對話訊息翻拍照片(113他2653,第50頁反面至51頁反面) 3.林瑋晟郵局帳戶、黃昭明郵局帳戶、陳蓁儀中小企銀帳戶、胡頌真一銀帳戶、許筱菁臺銀帳戶、合十力合庫帳戶及合十力中小企銀帳戶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字第26473號卷一第127、129至130、132、140至141、144至145頁) 4.取款憑條、被告臨櫃提款之監視器畫面(偵字第26473號卷一第108頁反面、114頁正反面、110、116至117頁) 8 附表2編號8 1.林文心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26473號卷二第48至49頁) 2.林文心提出之交易紀錄及對話訊息擷圖(偵字第26473號卷二第52頁) 3.邱士格郵局帳戶、許筱菁臺銀帳戶及合十力中小企銀帳戶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字第26473號卷一第127至128、141、144頁) 4.取款憑條、被告臨櫃提款之監視器畫面(偵字第26473號卷一第114頁、116頁反面) 9 附表2編號9 1.陳秉懋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26473號卷二第54至55頁) 2.陳秉懋提出之郵局存款人收執聯(偵字第26473號卷二第56頁反面) 3.邱士格郵局帳戶、許筱菁臺銀帳戶及合十力中小企銀帳戶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字第26473號卷一第127至128、141、144頁) 4.取款憑條、被告臨櫃提款之監視器畫面(偵字第26473號卷一第114頁、116頁反面) 10 附表2編號10 1.周佳錦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26473號卷二第57至63頁) 2.周佳錦提出之交易紀錄擷圖(偵字第26473號卷二第66頁) 3.黃俊儒郵局帳戶、許筱菁臺銀帳戶及合十力中小企銀帳戶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字第26473號卷一第127、133、141、144頁) 4.取款憑條、被告臨櫃提款之監視器畫面(偵字第26473號卷一第114頁反面、第116頁反面) 11 附表2編號11 1.蔡明宏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26473號卷二第67至71頁) 2.蔡明宏提出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偵字第26473號卷二第72頁) 3.黃俊儒郵局帳戶、許筱菁臺銀帳戶及合十力中小企銀帳戶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字第26473號卷一第127、133、141、144頁) 4.取款憑條、被告臨櫃提款之監視器畫面(偵字第26473號卷一第114頁反面、第116頁反面) 12 附表2編號12 1.陳沁渝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26473號卷二第79至80頁) 2.陳沁渝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字第26473號卷二第80頁反面至81頁) 3.黃昭明郵局帳戶、許筱菁臺銀帳戶及合十力中小企銀帳戶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字第26473號卷一第127、132、141、144頁) 4.取款憑條、被告臨櫃提款之監視器畫面(偵字第26473號卷一第114頁反面、第116頁反面) 13 附表2編號13 1.陳伽蒴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26473號卷二第74至75頁反面) 2.陳伽蒴提出之交易紀錄擷圖(偵字第26473號卷二第77頁正、反面) 3.黃俊儒郵局帳戶、許筱菁臺銀帳戶及合十力中小企銀帳戶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字第26473號卷一第127、133、141、144頁) 4.取款憑條、被告臨櫃提款之監視器畫面(偵字第26473號卷一第114頁反面、第116頁反面) 14 附表2編號14 1.林鈺峰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26473號卷二第82至84頁) 2.林鈺峰提出之詐欺案匯出款項一覽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字第26473號卷二第84頁反面至86頁) 3.陳蓁儀中小企銀帳戶、許筱菁臺銀帳戶及合十力合庫帳戶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字第26473號卷一第127、129、141、145頁) 4.取款憑條、被告臨櫃提款之監視器畫面(偵字第26473號卷一第109頁反面、117頁) 15 附表2編號15 1.張維珊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26473號卷二第87頁正、反面) 2.張維珊提出其彰化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偵字第26473號卷二第90頁) 3.陳蓁儀中小企銀帳戶、許筱菁臺銀帳戶及合十力合庫帳戶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字第26473號卷一第127、129、141、145頁) 4.取款憑條、被告臨櫃提款之監視器畫面(偵字第26473號卷一第109頁反面、117頁) 16 附表2編號16 1.翁鳳鶯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26473號卷二第91至92頁反面) 2.翁鳳鶯提出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偵字第26473號卷二第93頁) 3.陳蓁儀中小企銀帳戶、許筱菁臺銀帳戶及合十力合庫帳戶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字第26473號卷一第127、129、141、145頁) 4.取款憑條、被告臨櫃提款之監視器畫面(偵字第26473號卷一第109頁反面、117頁) 17 附表2編號17 1.陳俊介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26473號卷二第96至97頁) 2.陳俊介提出之交易紀錄翻拍照片(偵字第26473號卷二第99頁反面至100頁) 3.陳蓁儀中小企銀帳戶、許筱菁臺銀帳戶及合十力合庫帳戶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字第26473號卷一第127、129、141、145頁) 4.取款憑條、被告臨櫃提款之監視器畫面(偵字第26473號卷一第110頁正反面、117頁正反面) 18 附表2編號18 1.高振碩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26473號卷二第101至102頁反面) 2.高振碩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字第26473號卷二第103至104頁) 3.陳蓁儀中小企銀帳戶、許筱菁臺銀帳戶及合十力合庫帳戶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字第26473號卷一第127、129、141、145頁) 4.取款憑條、被告臨櫃提款之監視器畫面(偵字第26473號卷一第110、117頁) 19 附表2編號19 1.施喬綺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26473號卷二第105至106頁) 2.施喬綺提出之交易紀錄及對話訊息擷圖(偵字第26473號卷二第106頁反面至107頁) 3.陳蓁儀中小企銀帳戶、許筱菁臺銀帳戶及合十力合庫帳戶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字第26473號卷一第127、129、141、145頁) 4.取款憑條、被告臨櫃提款之監視器畫面(偵字第26473號卷一第110頁正反面、117頁正反面) 20 附表2編號20 1.黃玉宜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26473號卷二第110至111頁) 2.黃玉宜提出之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交易紀錄及假冒投資網站擷圖(偵字第26473號卷二第113頁反面至114頁) 3.陳蓁儀中小企銀帳戶、許筱菁臺銀帳戶及合十力合庫帳戶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字第26473號卷一第127、129、141、145頁) 4.取款憑條、被告臨櫃提款之監視器畫面(偵字第26473號卷一第110頁正反面、117頁正反面) 21 附表2編號21 1.詹于萱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26473號卷二第115頁正、反面) 2.詹于萱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字第26473號卷二第116頁反面至117頁) 3.陳蓁儀中小企銀帳戶、許筱菁臺銀帳戶及合十力合庫帳戶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字第26473號卷一第127、129、141、145頁) 4.取款憑條、被告臨櫃提款之監視器畫面(偵字第26473號卷一第110頁反面、117頁反面) 22 附表2編號22 1.王致康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26473號卷二第118頁正、反面) 2.王致康提出之交易紀錄及對話訊息翻拍照片(偵字第26473號卷二第121頁) 3.陳蓁儀中小企銀帳戶、許筱菁臺銀帳戶及合十力合庫帳戶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字第26473號卷一第127、129、141、145頁) 4.取款憑條、被告臨櫃提款之監視器畫面(偵字第26473號卷一第110頁反面、117頁反面) 23 附表2編號23 1.周麗絹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26473號卷二第122至123頁) 2.周麗絹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字第26473號卷二第123頁反面至125頁) 3.杜法倫一銀帳戶、李雅珍臺銀帳戶及合十力合庫帳戶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字第26473號卷一第127、134、142、145頁) 4.取款憑條、被告臨櫃提款之監視器畫面(偵字第26473號卷一第110、117頁) 24 附表2編號24 1.林柏昂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26473號卷二第126至134頁) 2.林柏昂提出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偵字第26473號卷二第135頁反面) 3.杜法倫一銀帳戶、李雅珍臺銀帳戶及合十力合庫帳戶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字第26473號卷一第127、134、142、145頁) 4.取款憑條、被告臨櫃提款之監視器畫面(偵字第26473號卷一第110、117頁) 25 附表2編號25 1.張巧怡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26473號卷二第137頁正、反面) 2.張巧怡提出之交易紀錄擷圖(偵字第26473號卷二第140頁) 3.杜法倫一銀帳戶、李雅珍臺銀帳戶及合十力合庫帳戶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字第26473號卷一第127、134、142、145頁) 4.取款憑條、被告臨櫃提款之監視器畫面(偵字第26473號卷一第110頁反面、117頁反面) 26 附表2編號26 1.邱雅芬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26473號卷二第141頁正、反面) 2.邱雅芬提出之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偵字第26473號卷二第144頁) 3.杜法倫一銀帳戶、李雅珍臺銀帳戶及合十力合庫帳戶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字第26473號卷一第127、134、142、145頁) 4.取款憑條、被告臨櫃提款之監視器畫面(偵字第26473號卷一第110頁反面、117頁反面) 27 附表2編號27 1.許俊暘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26473號卷二第145至146頁) 2.許俊暘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字第26473號卷二第146頁反面至147頁) 3.杜法倫一銀帳戶、李雅珍臺銀帳戶及合十力合庫帳戶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字第26473號卷一第127、134、142、145頁) 4.取款憑條、被告臨櫃提款之監視器畫面(偵字第26473號卷一第110頁反面、117頁反面) 28 附表2編號28 1.林昆彥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26473號卷二第148至149頁反面) 2.林昆彥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字第26473號卷二第150頁反面至151頁) 3.杜法倫一銀帳戶、李雅珍臺銀帳戶及合十力中小企銀帳戶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字第26473號卷一第127、134、142、144頁) 4.取款憑條、被告臨櫃提款之監視器畫面(偵字第26473號卷一第113頁反面、117頁反面) 29 附表2編號29 1.詹儒宗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26473號卷二第152至155頁) 2.詹儒宗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字第26473號卷二第156至157頁) 3.渠書舫富邦帳戶、高琳媖華南帳戶及合十力合庫帳戶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字第26473號卷一第127、135、143、145頁) 4.取款憑條、被告臨櫃提款之監視器畫面(偵字第26473號卷一第110頁反面、117頁反面) 30 附表2編號30 1.曾熷熇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26473號卷二第158至160頁反面) 2.曾熷熇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字第26473號卷二第161至162頁) 3.渠書舫富邦帳戶、高琳媖華南帳戶及合十力合庫帳戶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字第26473號卷一第127、135、143、145頁) 4.取款憑條、被告臨櫃提款之監視器畫面(偵字第26473號卷一第110頁反面、117頁反面) 31 附表2編號31 1.李宜倫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26473號卷二第163至164、166至168頁) 2.李宜倫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字第26473號卷二第164頁反面至165頁、第169頁正、反面) 3.黃世宗郵局帳戶、高琳媖華南帳戶及合十力合庫帳戶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字第26473號卷一第127、136至137、143、145頁) 4.取款憑條、被告臨櫃提款之監視器畫面(偵字第26473號卷一第110頁反面、117頁反面) 32 附表2編號32 1.李震宇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26473號卷二第170至171頁) 2.李震宇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字第26473號卷二第171頁反面至172頁反面) 3.黃世宗郵局帳戶、高琳媖華南帳戶及合十力合庫帳戶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字第26473號卷一第127、136至137、143、145頁) 4.取款憑條、被告臨櫃提款之監視器畫面(偵字第26473號卷一第110頁反面、117頁反面) 33 附表2編號33 1.陳月娥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26473號卷二第173至174頁) 2.陳月娥提出之聯邦銀行匯出匯款客戶收執聯、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字第26473號卷二第174頁反面至176頁) 3.黃世宗郵局帳戶、高琳媖華南帳戶、合十力中小企銀帳戶及京品玉山帳戶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字第26473號卷一第127、136至137、143至144、99至101頁) 4.取款憑條、被告臨櫃提款之監視器畫面(偵字第26473號卷一第113頁反面、117頁反面) 34 附表2編號34 1.羅素卿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26473號卷二第177至180頁反面) 2.羅素卿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字第26473號卷二第181頁反面至183頁) 3.黃世宗郵局帳戶、李雅珍臺銀帳戶及合十力合庫帳戶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字第26473號卷一第127、136至137、142、145頁) 4.取款憑條、被告臨櫃提款之監視器畫面(偵字第26473號卷一第111、118頁) 35 附表2編號35 1.彭桂雲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26473號卷二第184至185頁) 2.彭桂雲提出之永豐銀行匯出匯款申請單(偵字第26473號卷二第187頁) 3.黃世宗郵局帳戶、李雅珍臺銀帳戶及合十力合庫帳戶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字第26473號卷一第127、136至137、142、145頁) 4.取款憑條、被告臨櫃提款之監視器畫面(偵字第26473號卷一第111、118頁) 36 附表2編號36 1.王杏文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26473號卷二第188至189頁) 2.王杏文提出玉山銀行新臺幣匯款申請書、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偵字第26473號卷二第189頁反面至190頁反面) 3.黃世宗郵局帳戶、李雅珍臺銀帳戶、高琳媖華南帳戶、合十力合庫帳戶及京品玉山帳戶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字第26473號卷一第127、136至137、142至143、145、99至101頁) 4.取款憑條、被告臨櫃提款之監視器畫面(偵字第26473號卷一第111、118頁) 37 附表2編號37 1.齊學平於警詢時之證述(偵字第26473號卷二第191至193頁反面) 2.齊學平提出之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偵字第26473號卷二第194頁反面) 3.黃世宗郵局帳戶、李雅珍臺銀帳戶及合十力合庫帳戶之客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偵字第26473號卷一第127、136至137、142、145頁) 4.取款憑條、被告臨櫃提款之監視器畫面(偵字第26473號卷一第111、118頁) 附表5: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犯罪所得 1 附表2編號1 涂炳榮共同犯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4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6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00元(計算式:【5+5+5+5】萬×3÷1000=0.06萬) 2 附表2編號2 涂炳榮共同犯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1年,併科罰金新臺幣4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2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00元(計算式:【5+20+15】萬×3÷1000=0.12萬) 3 附表2編號3 涂炳榮共同犯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7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80元(計算式:6萬×3÷1000=0.018萬) 4 附表2編號4 涂炳榮共同犯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4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4,727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727元(計算式:【57.288+70.2953+30】萬×3÷1000=0.0000000萬,個位數後無條件捨棄) 5 附表2編號5 涂炳榮共同犯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9月,併科罰金新臺幣4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757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57元(計算式:【5+3.25+1.67+5+3.33+5+2】萬×3÷1000=0.07575萬,個位數後無條件捨棄) 6 附表2編號6 涂炳榮共同犯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7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4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40元(計算式:8萬×3÷1000=0.024萬) 7 附表2編號7 涂炳榮共同犯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1年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4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6,827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827元(計算式:【102.7787+74.7987+5+45】萬×3÷1000=0.0000000萬,個位數後無條件捨棄) 8 附表2編號8 涂炳榮共同犯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7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5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0元(計算式:5萬×3÷1000=0.015萬) 9 附表2編號9 涂炳榮共同犯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7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7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0元(計算式:5.6962萬×3÷1000=0.0000000萬,個位數後無條件捨棄) 10 附表2編號10 涂炳榮共同犯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7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3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00元(計算式:【5+5】萬×3÷1000=0.03萬) 11 附表2編號11 涂炳榮共同犯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10月,併科罰金新臺幣4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9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00元(計算式:30萬×3÷1000=0.09萬) 12 附表2編號12 涂炳榮共同犯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4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556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56元(計算式:18.556萬×3÷1000=0.055668萬,個位數後無條件捨棄) 13 附表2編號13 涂炳榮共同犯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10月,併科罰金新臺幣4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9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00元(計算式:【10+10+10】萬×3÷1000=0.09萬) 14 附表2編號14 涂炳榮共同犯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7月,併科罰金新臺幣4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45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50元(計算式:15萬×3÷1000=0.045萬) 15 附表2編號15 涂炳榮共同犯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7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96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6元(計算式:3.2139萬×3÷1000=0.0000000萬,個位數後無條件捨棄) 16 附表2編號16 涂炳榮共同犯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7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3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00元(計算式:10萬×3÷1000=0.03萬) 17 附表2編號17 涂炳榮共同犯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7月,併科罰金新臺幣4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4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80元(計算式:【5+3+5+3】萬×3÷1000=0.048萬) 18 附表2編號18 涂炳榮共同犯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7月,併科罰金新臺幣4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48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80元(計算式:【4+5+1+5+1】萬×3÷1000=0.048萬) 19 附表2編號19 涂炳榮共同犯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4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6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00元(計算式:【5+5+5+5】萬×3÷1000=0.06萬) 20 附表2編號20 涂炳榮共同犯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10月,併科罰金新臺幣4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9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00元(計算式:【5+5+20】萬×3÷1000=0.09萬) 21 附表2編號21 涂炳榮共同犯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7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28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28元(計算式:【5+1+1.603】萬×3÷1000=0.022809萬,個位數後無條件捨棄) 22 附表2編號22 涂炳榮共同犯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7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7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70元(計算式:9萬×3÷1000=0.027萬) 23 附表2編號23 涂炳榮共同犯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7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3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00元(計算式:【5+5】萬×3÷1000=0.03萬) 24 附表2編號24 涂炳榮共同犯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4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6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00元(計算式:20萬×3÷1000=0.06萬) 25 附表2編號25 涂炳榮共同犯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7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3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00元(計算式:【5+5】萬×3÷1000=0.03萬) 26 附表2編號26 涂炳榮共同犯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7月,併科罰金新臺幣4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45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50元(計算式:15萬×3÷1000=0.045萬) 27 附表2編號27 涂炳榮共同犯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7月,併科罰金新臺幣4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375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75元(計算式:12.5萬×3÷1000=0.0375萬) 28 附表2編號28 涂炳榮共同犯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4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6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00元(計算式:【10+10】萬×3÷1000=0.06萬) 29 附表2編號29 涂炳榮共同犯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1年1月,併科罰金新臺幣4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325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25元(計算式:44.1756萬×3÷1000=0.0000000萬,個位數後無條件捨棄) 30 附表2編號30 涂炳榮共同犯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1年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4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4,162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162元(計算式:138.7647萬×3÷1000=0.0000000萬,個位數後無條件捨棄) 31 附表2編號31 涂炳榮共同犯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4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6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00元(計算式:【10+10】萬×3÷1000=0.06萬) 32 附表2編號32 涂炳榮共同犯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7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3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00元(計算式:10萬×3÷1000=0.03萬) 33 附表2編號33 涂炳榮共同犯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1年,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3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00元(計算式:10萬×3÷1000=0.03萬) 34 附表2編號34 涂炳榮共同犯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4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6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00元(計算式:【10+10】萬×3÷1000=0.06萬) 35 附表2編號35 涂炳榮共同犯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7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3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00元(計算式:10萬×3÷1000=0.03萬) 36 附表2編號36 涂炳榮共同犯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1年,併科罰金新臺幣4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6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00元(計算式:20萬×3÷1000=0.06萬) 37 附表2編號37 涂炳榮共同犯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7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5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0元(計算式:5萬×3÷1000=0.15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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